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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治理网络弹窗须明确追责机制

来源:法治日报

□王志刚

近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进行规制的部门规章。

一直以来,弹窗广告凭借制作投放成本低、导流收益高等优势,占据着移动互联网广告中的较大比重。但我们也能看到,互联网弹窗给用户带来了诸多困扰:强制霸屏难关闭、恶意软件难解绑、木马病毒难清除、内容低俗难过滤等问题频出,以致在互联网中形成了“网民苦弹窗久矣”的共鸣。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我国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早在2014年,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就启动了“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此后,相关部门也多次对互联网弹窗展开治理,如2018年,国家“扫黄打非”办组织开展的“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明确深入清理非法弹窗广告;2021年,工信部印发《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等。这些专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许多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根除,甚至一些新问题在监管盲区悄然出现,如“需要倒计时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能辨识定位”“同一页面关闭后继续弹出”等,令人不胜其烦。其原因在于,弹窗的低成本、高回报以及隐蔽灵活的运作手法为其提供了生存沃土,但又缺乏专门统一的管理规定。

此次出台的《规定》理清了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治理逻辑,构建起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体系,划定了弹窗推送行为的法律边界。总体来看,《规定》的条文虽然仅有十条,但覆盖了当前各种类型的互联网弹窗信息内容,同时归纳和梳理了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互联网弹窗但未明确的内容。可以说是回应了当前的社会关切,为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的体系化治理提供了统领性依据。

实践中,弹窗信息所涉及的主体较为多元,以弹窗广告为例,就包括弹窗广告主、弹窗广告发布者、弹窗广告经营者以及弹窗信息服务提供者,这势必会在实践中增加监管部门的审查辨别难度,影响监管效果。《规定》聚焦责任主体,把法律责任落实在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身上。虽然其提供的服务与广告内容无关,表面上只是提供广告活动的平台,但它强大的聚合效应和用户流量优势恰恰是弹窗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明确为责任主体,可以倒逼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主动审查,接到网民举报也会积极回应,从而达到有效根除弹窗广告产生土壤的目的。可以说,《规定》对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设定是科学的,也同样便于相关监管部门明晰责任主体,开展监管工作。

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管理将采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从事前的内容审查,到事中的社会监督与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构建起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这种社会群体、行业组织和行政机关协同发力的治理模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弹窗乱象。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以概括列举式授权和援引式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处理依据,落实到实践层面上,这就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以便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效率,避免出现管辖不明和职能重叠问题;同时还要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明确处罚依据的要尽快补充,对于规定滞后的,则要及时作出调整。

没有科学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就难以保障法律义务的真正落实。从这个意义讲,只有建立起严密可行的法律责任体系,《规定》的实施效果才能完全呈现,才能有效根治令人生厌的“网络牛皮癣”。

(作者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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