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曾在《道德经》中说:“不出于户,以知天下。”互联网的出现,已使“不出门知天下事”变成现实,并极大程度地丰富了每个人的生活。但是,网络世界的陷阱也不少,网络安全一刻也不能疏忽。人在网络这个花花世界中,一定要好好照看自己的账户、密码,以免生出事端。
“翻墙”失财
●上外网查资料,莫名收到“巨额”账单
由于工作需要,张先生日常需要翻阅大量学术期刊,其中很多资料要从国外的网站下载,并且需要付费。因此,张先生在2019年从广州银行申领了一张Visa信用卡,此卡可进行跨境交易。
有了信用卡还不行。张先生发现,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浏览国外一些网站,为此他选择使用“翻墙”软件即VPN服务进行访问。
2020年3月,张先生通过VPN登录境外一家学术期刊网站并下载付费资料,所有费用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
半年后有朋友问起此事,张先生还表示这一办法十分便捷。话音刚落,张先生就“便捷”地从手机收到一条短信:他所使用的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机构支付了6888美元(折合人民币47151.12元)。
张先生这下傻眼了。自己什么时候买过如此昂贵的学术资料?何况那时张先生并未使用信用卡。“信用卡被盗刷了!”一想到这,张先生立即拨打广州银行客服电话,申请挂失该信用卡。就在当天,他收到信用卡成功挂失、即时停用的短信。
那么,张先生的信用卡是不是被盗刷了呢?为此,广州银行向张先生提供了Visa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明细及附件。不过,张先生的钱被划扣后一直未退回,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银行偿还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依据:案发前半年,张先生曾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并两次使用案涉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平时也有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在国外网站注册会员时,即便付款链接为中文,付款时也应当谨慎注意。张先生通过“翻墙”服务访问境外网站,本身就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尽管实践中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互联网的现象不少见,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合法合理。张先生不仅使用“翻墙”服务访问国外网站,还单方面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信用卡卡号、CVV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进而导致可能产生资金交易风险。
根据双方的合约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损失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案发后,广州银行积极履行调查、核实交易背景的义务,且该次交易扣款权限在于Visa而非广州银行,广州银行并无止付权限。商户及Visa组织已明确将涉案交易认定为由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广州银行对已经进行预授权的款项最终被划扣至商户的事实不存在过错。(高京)
买卖信息
●买信息注册微信刷视频赚钱、转卖微信号,5人被判刑还要赔钱
听说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可兑换现金,小郑心动了。只需在空闲时间动动手指就能挣钱,有这样的好事?小郑打起了如意算盘。
2020年7月,小郑买了数台手机、路由器、服务器,然后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空白微信号及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微信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微信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随着购买的手机越来越多,小郑分身乏术,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小郑还雇了小蒋、小倪来帮忙。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郑发现刷视频获得的金币收益越来越低。在2021年4月,正当他苦恼该如何扩大收益时,有人建议小郑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小郑一盘算,这可比刷视频来钱更快,于是就开始贩卖微信号,他还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加入。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整个团队抓获。截至被查获,5人中少则贩卖22个微信号,非法所得近万元;多至贩卖800个微信号,非法所得19万余元。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地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果: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倪某、蒋某胜、王某倩、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5人赔偿7630元至9000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