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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高温津贴是应得的权益——为高温下劳动者撑好“防护伞”

来源:人民日报

文/徐之

连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烈日当头,劳动者的耐受力加速下降,工作更艰辛,劳动强度更大。作为劳动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发多少、怎么发,关乎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考验着用人单位、职能部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细节与力度。

2012年,人社部等部门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由各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这意味着,高温津贴并不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发放与否的“福利”,而是劳动者应得的权益,必须足额、按时发放。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印发后,全国至少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各地先后出台相关规定,从制度上织密高温劳动的保护网。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高温保护执行起来弹性较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到位等因素,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拒发、少发高温津贴等现象。或是以藿香正气水、绿豆汤等实物代替津贴,或是以提前下班抵津贴,或是以劳动者为临时工等理由拒发津贴,用人单位的种种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欠薪,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图源《人民日报》,作者勾犇

图源《人民日报》,作者勾犇

需要明确的是,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性补偿,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主张高温津贴。同时也要看到,十年来,各地气候状况、劳动环境、物价水平、劳动者就业方式等等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如果高温津贴标准止步不前,显然难以有效发挥补偿作用。高温津贴如何调整,“高温月”要不要延长?相关问题亟待各地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因地制宜、与时俱进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灵活确定“高温月”和“高温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保障,才能更好回应劳动者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期待。

高温津贴无论数量多少,足额、按时发放,体现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也彰显着城市服务的温度。保障高温津贴落实到位,不能仅仅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也要发挥好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相关部门当积极作为,加大引导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帮助其在面对单位拒发、少发高温津贴的情况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各种形式的拒付高温津贴行为,督促其建立完善高温津贴发放制度。打通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确保劳动者的高温津贴都能拿到手,这是对“高温下的坚守”最好的关怀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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