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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外卖小哥成功认定工伤

来源:工人日报

“我已经取得工伤证,目前正在走工伤级别鉴定程序。非常感谢工会给予的大力帮助。”3月24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原员工陈某明的电话,在北京市总法援中心帮助下,历时一年多,经过一裁两审,陈某明终于与该网络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

陈某明于2019年4月2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外卖骑手,从事全职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这家公司在工作站点指定专人为站长,每天给外卖骑手排班,要求他们必须在排班时间段内登录指定App等待外卖送餐的派单。

根据App的设定,外卖骑手上线后系统会根据其所在位置及商户送餐需求进行大数据匹配,向外卖骑手指派送餐订单,骑手没有接单选择权,必须完成派送的订单。

站长按照外卖骑手上线情况统计考勤,该公司根据考勤及派单完成情况核定其劳动报酬。该公司按月向陈某明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2020年8月,该网络科技公司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将自然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个体工商户自某信息服务公司的线上平台承揽该网络科技公司的外卖送餐业务,该网络科技公司向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及项目服务费。

2020年9月,该网络科技公司在外卖骑手微信工作群中通知“统一变更发薪工具”。随后,在站长的指导下,陈某明在某信息服务公司的App上进行实名注册。

次日,以陈某明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此后陈某明继续从事外卖送餐业务,其接单方式、工作内容、报酬计算等各个方面与此前并无不同。

2020年11月,陈某明在送餐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腿部受伤骨折。对此,该网络科技公司拒不认可与陈某明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该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合作共赢,陈某明的工作具有自我劳动的特点,该网络科技公司认为与陈某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陈某明来到怀柔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郑青玉询问了陈某明的情况,梳理了他带来的书面材料,并按照他的主张代书仲裁申请书等,帮他准备好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所有手续。次日,怀柔区总工会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案件情况,并获批作为该中心的法律援助案件。

2020年11月启动仲裁,法律援助律师最终帮陈某明争取到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结果。2021年11月底,历时一年,陈某明终于拿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褚军花介绍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明与该网络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陈某明的工作较之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工作地点、时间上具有灵活性和一定的自主性,但无法改变其和公司是合法的主体资格;陈某明的送餐业务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陈某明接受公司站长管理的事实,具备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所有构成要素。另外,陈某明与公司形成了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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