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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近期典型案件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告杨某通过被告运营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从第三方商家购买平板电脑,被告就平板电脑出具了对应的验机报告。原告主张,收货后发现产品显示的序列号与外壳标注的序列号不符,且不匹配被告提供的验机报告信息,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序列号作为关键的识别信息,实际收货后与销售展示信息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但标注的产品序列号与实际也不相符。最终认定被告商品的具体信息有误,构成虚假宣传。判决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平台查验服务一定程度上为交易提供了便捷和保障,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形成。但平台对查验服务这种新模式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明确了二手平台未尽到承诺的查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为二手交易模式的规范、有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主播带假货平台依约管理获支持

原告运营某直播平台并推出某小店业务。被告通过注册为原告平台用户,与原告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期间,某主播使用被告账号与另一主播进行PK带货。后原告收到用户投诉,称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原告核实,涉案商品商标授权文件确系伪造。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货,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账号的注册人,应对其账号行为负责,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账号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依法规制了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引导。

优惠套餐价格高于单点价格构成欺诈

原告通过外卖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套餐,页面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套餐内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瓶,并未标示可乐价格。原告购买后发现,套餐内所有单品价格合计85元,结算享受优惠后仅需要支付57元。原告认为,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远高于套餐单品价格总和,且被告将赠品价格计入商品总价,误导消费者认为既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被告对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优惠、折扣、赠品等促销手段同样要如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不能通过虚假的计算方式夸大优惠力度,误导消费者购买,否则将构成虚假宣传。本案裁判传递了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具有隐蔽性的欺诈行为说不的司法态度。

标明“到店支付”却预扣费用要求退款获支持

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旅游订票平台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被告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被告拒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款。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到店支付”应为用户到酒店后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收款,但被告对这种例外情形并未做特别提醒和说明的义务,只在内容复杂繁多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被告作为预订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果存在例外情形,提供格式条款的平台应该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效或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进一步具体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游戏运营商封禁“脚本外挂”账户具有合理性

原告是某游戏玩家,被告是游戏运营商。被告根据后台数据认为,原告存在多次连续数日内不间断对局、明显不符合人类正常生理曲线的游戏行为,且游戏轨迹及道具使用分析亦符合“脚本外挂”软件自动运行特点,故以原告使用非法“脚本外挂”为由永久封禁账号并拒绝退还账户余额。原告主张被告此举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采用充分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户不得使用外挂软件进行游戏,且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原告存在“脚本外挂”的作弊行为,最终认定被告的封号措施符合约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游戏领域中的“外挂”行为给使用者带来不同于一般玩家的游戏体验以及更多的游戏奖励,但却破坏了整体游戏规则和游戏生态。本案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脚本”这一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协议约定禁止网络用户违背诚信原则参与网络活动行为采取封号的形式给予了确认,维护了案外广大游戏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保障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卖家不发货炒鞋未成功平台不担责

原告是“潮鞋”玩家,被告是经营二手球鞋交易为主的潮流商品鉴别交易平台,原告在此平台上多次进行过买卖交易。期间,原告通过被告平台以4999元的价格抢到了一双发售价为999元的明星联名款限量运动鞋,卖家应该在原告付款后36小时内将商品寄到平台进行查验。但36小时后,卖家并没有发货,平台在发货时效届满后关闭了订单,并将价款退还给了原告,同时给付原告卖家预交的保证金119元。原告认为卖家没有按约定寄出运动鞋,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其不能转卖获利,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将卖家和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炒鞋”平台上,合同订立时卖家无法预见原告购买目的是为了转卖,也无法预见原告因转卖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炒鞋”平台的交易价格远远偏离了商品在正常供需影响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合理范围,偏离了运动鞋作为消费品的属性,“炒鞋”平台的价格不能作为原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原告已经收到全额退款、运费及补偿款,卖家无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而平台亦非买卖合同交易的相对方,仅提供交易撮合和查验服务,在此交易中平台亦无须承担责任。最终,本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对有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炒作行为,表明了否定立场,坚定“鞋穿不炒”,推动潮流文化回归文化本身,助力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循法而行。(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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