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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符号已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 含义有待规范

来源:法治日报

网络表情符号含义有待规范

□丰收

日常生活中,大家网络聊天会广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发的每一个表情,也可能成为“呈堂证供”。近日,有媒体注意到,表情符号已经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成为案件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也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日常沟通聊天、转账交易,多在线上完成,所以,电子证据顺理成章成为“呈堂证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明确支持多种网上信息为电子证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网络上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020年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等,均被列入属于证据的电子数据,这都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因为有不断完善的制度支持,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表情符号作为一种常用网络语言也登上了多地法院的判决书。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由此可见,网络表情符号的确会在一些民事或刑事案中成为“呈堂证供”。

不过,由于一些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当事人对同一表情符号作出不同的理解。比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和表达出的加租意愿,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这类表情符号案件,无疑是一种挑战。

面对网络表情符号呈现“证据化”的趋势,笔者以为,要想避免这类电子证据产生歧义,影响公正判决,既需要社交媒体运营方对每种网络表情符号进行相对统一、明确的定义,也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内容——把网络表情符号单独列入电子证据中,同时就每种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同运营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样一来,不仅能指导网友准确使用网络表情符号,避免产生纠纷和歧义,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涉及网络表情符号的案件。

当然,由于网络表情符号也在不断创新和丰富中,很难一下全部纳入制度规范,这就需要推出新网络表情符号的网络平台,准确标明每一种表情符号含义,以减少错误使用、不同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结合相关证据、前后语境,与网络表情符号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实现公正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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