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险迎更严监管这三家公司有点危险
作者:杜川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六大条件,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等。]
互联网财险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第一财经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定义、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停止和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出台规定,要求各财险公司于9月16日前反馈意见。
从8日下发到16日反馈意见,各保险公司的准备时间仅有8天。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近年来互联网财险市场经营主体实现翻倍增长。2014年,共计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截至2020年,这一数字增长至73家。
基于准入条件中对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价等监管要求,第一财经查看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近86家财险公司发布的近几期偿付能力报告,发现其中有3家保险机构未满足要求,其中包括渤海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
六大准入条件,三家不达标
根据定义,《征求意见稿》所称保险公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六大条件,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等,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基本门槛。
此外,还应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险业务。
按照上述准入条件,基于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第一财经查看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近86家财产保险公司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有3家保险机构未满足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渤海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
具体而言,安心财险已连续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长安责任险连续两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75%;渤海财险近四个季度里,有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另两个季度也逼近红线。
上述3家险企也并未满足“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监管要求。其中,安心财险在2021年一季度的风险综合评价为D,长安责任保险去年三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C,渤海财险去年四季度和今年一季度的风险综合评价均为C。
如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展业六大条件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指出,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五条行为规范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相关违规问题不断出现。此前,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当前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和问题犹存。如后疫情时代经济风险压力;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和纠纷风险;新技术放大潜在风险,应对能力亟待建设;互联网创新产品设计和科学定价存在难度等。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银保监会也制定了5条经营行为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例如,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合作时,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再比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8月30日,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50万元。此次被罚与其信用保证险业务有关。此前,人保财险曾因与玖富集团合作的保证保险业务纠纷而引发市场关注。玖富集团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这一罚单也提到“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时间发生在2019年前后。
未及时完成整改,
不得开展互联网财险新业务
互联网财险行业的另一趋势是,业务主要来源于第三方。根据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2020年,在互联网财险业务中第三方机构保费收入占比达74.34%。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管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选择满足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
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如果财险公司未能满足上述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有怎样的影响?对已投保消费者有什么影响?《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本着同类业务保持统一裁量标准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给财险公司留下了一定的过渡期,从新规实施时间来看,将于明年落地: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于2022年X月1日前完成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整改。届时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