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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的好评,直播带货中流量,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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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杨召奎

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杨召奎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进行评价,以此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此外,流量“变现”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一些品牌商通过邀请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进行直播带货,以提高关注度、销量,扩大品牌影响力。

然而,网红、知名博主的好评,“直播带货”中的关注度、流量,到底可信吗?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对一些商家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以及“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等“刷单炒信”问题进行了曝光。

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

2020年底,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网红、大V到店付费用餐。

这些网红、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网红、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该公司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无独有偶。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餐饮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

该公司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均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

利用技术手段、雇佣“水军”等“刷单炒信”

记者注意到,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刷单炒信”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

在浙江省台州市,陈某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

同时,陈某还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导消费者。

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372.93万元。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0万元。

网店的好评、销量可以刷,直播间的所谓的粉丝量、观看量、点赞量也可以“刷”出来。一些卖家通过营造直播间的“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非理性消费。

在江苏省常熟市,赖某莎利用于2020年12月开始与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达服饰商行进行合作,为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在抖音平台上做直播视频(直播销售服装)营销。

今年1月19日,赖某莎在进行直播活动时,通过雇佣专门在直播时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时显示的在线人数,制造直播间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赖某莎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的规定,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3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影响商家生存,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前‘刷单炒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颗‘毒瘤’,必须对‘刷单炒信’重拳出击,从严从重查处。”刘俊海说。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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