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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刊文:政府缺乏有效监管“996”手段,处罚对企业不痛不痒

新业态兴起,新型职业伤害亟待纾解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王羽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带动新业态、新职业的不断发展,新的职业和劳动方式带来的新型职业伤害日益受到关注。失眠、焦虑、腰椎病、颈椎病、内分泌疾病……互联网等新职业、新业态加班现象严重,漫长的工作时间、巨大的工作压力给众多从业者带来难以界定的新型职业伤害,并愈演愈烈,劳动者权益保护形势严峻。

这类疾病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畴,始终未纳入现有的法规制度和保障体系中。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施行,虽几经修正,但对于职业病的规定却没有大的改变,仍只适用于传统制造业。但目前产业转型已是大势所趋,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职业病防治法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出现迟滞。

另外,根据现行规定,法定职业病还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而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于2013年印发,目前也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和产业形态的发展与变化。但是即便新型职业伤害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要认定其是在职业过程中产生的,仍然存在一定的客观障碍,尤其是新型职业病呈现出长期、慢性、隐蔽、心理疾病高发等特征。以程序员为例,很多程序员就职于“996”工作制高发的互联网企业,由于工作时间长,有的还需要随时待命,在这种情况下,生活与工作的界限模糊,工作对身心造成的伤害不像传统职业病那样与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有强烈、直接的关联。

除此之外,劳动监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是导致新型职业伤害雪上加霜、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从“996”问题来看,目前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面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监管部门只能依据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该条例于2004年通过,很多处罚条款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不痛不痒。另外,工会组织本应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保护劳动者健康和正当权益。但实际上,一些企业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这种规章制度严重剥夺了员工休息的时间,但工会却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对此,笔者认为,新型职业伤害亟待重视起来,并合力进行纾解。为此建议:

将新型职业伤害纳入法定职业病名录,由医学专家来论证评估新型职业伤害的危害大小,然后逐步纳入法定职业病保护范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于纳入职业病名录的新型职业病如何界定、防治,企业如何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涉及可能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的因素,企业须承诺提供必要及时的措施予以防范。

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尤其是要根据现有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更新处罚标准和监管措施,大幅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应优化监察机制,加大主动监察力度,特别是对于采取特殊工时制等超时加班现象易发的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多次发生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要列入劳动监察重点名单,加大监察力度与处罚金额。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员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定期围绕加班、绩效考核等问题开展对话。同时建议工会与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进行配合,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劳动者(职工)维权求助定期报告机制,对于用人单位发生违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作者单位:民建无锡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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