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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门的世界”,离我们更近了吗?

“楚门的世界”,离我们更近了吗?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主笔/张星云

尽管隐私权被真正写进法律里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但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隐私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涵盖社会、文化、政治、权力、心理学、哲学等各种领域,更直指人类深层的欲望和本能。

人类什么时候有了“隐私”

以前,乘客乘坐飞机前不需要被搜身安检,黑客的英文单词“hacking”只用来形容咳嗽,网络浏览痕迹数据的英文“cookies”只指曲奇饼干,是用来吃的,而不是让人担惊受怕的。现在,如果一个公共场所里没有安装摄像头,会让人没有安全感,到处都需要身份识别,指纹锁和刷脸支付在不断普及。

打开电脑上网,你会分别遇到叫作蠕虫、特洛伊木马、僵尸、间谍、钓鱼的病毒软件,每款病毒都想窃取你的私人信息。更不要提晚饭吃了什么,内衣是什么牌子,夫妻怎么吵架的,几点睡几点起床,工资和话费,航班号或者演出票⋯⋯你的手机App都知道。这么多种方法,都是为了获取私人信息,那么,私人信息等同于隐私吗?隐私到底是什么?人类社会从何时开始确立隐私保护概念?

虽然从原始人第一次拾起树叶遮挡自己裸露的身体时,隐私保护意识就诞生了,但现代社会的隐私保护是通过隐私权立法才实现的。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共同写下文章《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他们在文章中写道:“文明的前行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且复杂,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和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但如今的新闻报刊和各类发明,侵害个人隐私,使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困扰,较之纯粹身体上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认为,尽管当时的法律已经对个人的思想、情感和感觉进行保护,但人应该有权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感觉在多大程度上向他人传播。

1948年,联合国在巴黎举行会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有史以来第一次将隐私权写进法律

1948年,联合国在巴黎举行会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有史以来第一次将隐私权写进法律

从此,隐私问题纳入法学界研究视野。多年后,布兰代斯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美国各州法院在实务中也开始采用他们的结论,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此后的一百多年里,隐私权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

无论是各国法律还是国际公约,都明确要求对自然人的隐私加以保护。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址和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名誉和声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如今的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是人的一种生存特性。隐,即隐秘的,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事情;私,即私人的事务,是存在于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隐私权是指人们对各自私人生活空间的事务、活动和信息的处置所拥有的自主权利,它与公共生活是相对应存在的。

在只有公共生活的古希腊、罗马社会,隐私被认为是一种逃避。希腊人认为,在“自己”的隐私中度过的一生,是“白痴的”。美国哲学家、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说,古希腊、罗马时期,隐私在字面上的意思是被剥夺某物的状态,甚至是被剥夺了人的最高和最人性的能力的状态,一个只过着私人生活的人,是一个不完全的人,会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

19世纪的女性依然饱受“男性凝视”

19世纪的女性依然饱受“男性凝视”

之后隐私的出现与人们资产的私有化是分不开的,而私有化最核心的就是土地和住房,因此家是早期隐私史的核心。随着住所与牲畜分离,房子内部又分隔为若干个房间,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家庭成员可以在不同的房间内生活和互动。白天,别人跨入自己家的门槛需要取得许可,如果一家之主不在,或者夜里关了门,就等于谢绝访客。从15世纪起,英国法律就将入室行窃列为重罪。

到了16世纪,日记和通信都不再只用于宗教忏悔,人们在其中写下男男女女所关注的世俗世界。通信时代的到来,消解了亲密关系对物理空间的依赖,使熟人间的物理交流所形成的隐私之外,又增加了虚拟隐私,是隐私的第一次有力延伸。

经济学派认为,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丰富繁荣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动之上的,而隐私就是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和个人主义哲学影响下的产物,因此19世纪堪称隐私的“黄金时代”。不过,随着一款相机的发明,隐私的“黄金时代”结束了。

“黄色新闻”时代,八卦与偷窥

直到19世纪80年代,相机还是相当笨重的。早期的相机往往由大量黄铜和红木制成,拍摄时需使用巨大的玻璃板或金属板作为底片,通常还要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曝光时间,每拍摄一张照片,就要更换巨大的底片,要拍摄遥远的地方,还要请搬运工来运输设备。

1880年,美国发明家乔治·伊士曼(George Eastman)在美国纽约州成立了伊士曼干版制造公司,利用自己研制的乳剂配方制作照相机用干版胶片,不久他就发明出轻薄、微小的胶片,成功取代了笨重的金属板底片。随后他的公司又推出了第一部“柯达相机”,小巧的盒子可以捧在手里,相机里预装了100张胶片,且价格低廉,全部拍完后,将相机送回柯达公司,公司为你冲洗照片。柯达公司喊出他们那句著名的口号:“你只需按动快门,剩下的交给我们来做。”也就是说,任何业余摄影爱好者,都可以用它在家里、工作或玩耍时进行抓拍,连续可以拍100张照片。

托马斯·爱迪生(左)与乔治·伊士曼(右)是美国19世纪重要的发明家

托马斯·爱迪生(左)与乔治·伊士曼(右)是美国19世纪重要的发明家

那一年是1888年。同一时期,美国人普利策收购《纽约世界报》后,避开传统政治和商业评论,凭借“丑闻故事”和“讽刺上流社会的丑恶行径”大获成功,标志着“黄色新闻”时代的开始,八卦新闻媒体从此越来越多。

与布兰代斯一起写下《隐私权》文章的沃伦,不仅是当时的波士顿律师,同时也是位社会名流,他曾办过多场奢华的宴会,被波士顿当地的八卦杂志报道,发表了一系列暴露他生活的文章。恼羞成怒的沃伦这才与法学教授同事布兰代斯一起,于1890年写下这篇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文章,当然在文章里他还强烈谴责了八卦媒体的厚颜无耻。隐私的异化首先表现为隐私的商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出现了客体价值,意味着隐私可以给人带来满足,而贩卖隐私能够赚钱。

关于隐私的学理研究认为,完全没有偷窥欲的人是不存在的,有隐私就有偷窥。

与沃伦于1890年共同写下文章《隐私权》的布兰代斯后来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与沃伦于1890年共同写下文章《隐私权》的布兰代斯后来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按照法国心理学家雅克·拉康的镜像理论,人在小时候就一分为二,一个是真实的“我”,一个是虚构的“自我”,“自我”不是“我”用自己的眼睛从内部看世界,而是“我”用别人的眼睛看自己。按照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理论,偷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欲望,体现了人的意识与潜意识、道德伦理与本能冲动之间的对抗。因此心理学家对偷窥别人隐私有着比较平和、宽容的理解,认为偷窥不仅出于一种了解他人的渴望以及减少自己孤独感的需要,人们还需要真实的参照,从偷窥别人人性的阴暗面中得到自省和反思。

真人秀时代,观看与被看的权力转让

目光和注视具有暴力的性质,它传达了一种清晰的权力关系。在传统的窥视关系中,被窥视的永远是女性,窥视者则是男性,这在艺术中最为明显,从史前雕塑到近现代艺术,再到当代艺术,女性裸体形象贯穿始终。

劳拉·穆尔维(Laura Mulvey)的文章《视觉快感与叙事电影》曾在电影理论界引起过轩然大波,她以女性主义为视角,糅合了弗洛伊德的“窥淫论”和雅克·拉康的“镜像理论”,以此来尝试分析好莱坞电影中的观看行为,是最早提出“男性凝视”理论的学者之一。在她看来,男性凝视带有囚禁的象征,女性被禁锢在男性目光之中,致使女性自身也不由自主地产生了观看自身的“作为对象的凝视”。

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继而将这种“凝视的权力”从男性对女性放大到了整个社会,人们都处于权力之眼的监督下而难以获得绝对的自由。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中分析了历史上著名的“圆形监狱”结构模式,所谓的“圆形监狱”是指所有的囚室以环状结构排列,环形的中心是一座监视塔,狱卒可以随时监视犯人的一举一动。福柯将“圆形监狱”视为一个巨大的隐喻,监视与被监视,代表着权力的主体和客体。而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力的隐蔽形式就是摄像头。

在传统的窥视关系中,尤其在艺术中,被窥视的永远是女性

在传统的窥视关系中,尤其在艺术中,被窥视的永远是女性

现代大众传媒也曾一度对窥视的现象予以警醒和批判。康奈尔·伍尔里奇的小说《后窗》被希区柯克改编成同名电影。一代电影大师通过电影警告观众,窗边偷窥者的身后也有一扇被窥视的窗,背后也有一双眼睛在窥视着偷窥者。《楚门的世界》更是在揭示窥视作为人之共好的同时,试图通过主人公楚门最后的出走表达被窥视者的反抗态度。如果说这两部电影还在试图唤起人们对现代媒介窥视的反思,现代媒介随后的变本加厉,让人们回看《楚门的世界》会更感讽刺。

现实世界中,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以及消费主义的进一步升级,大众文化对偷窥表现出充分的宽容,人们不再满足于电影所虚构的人生图景,更希望从真实的人生中满足偷窥欲望,这为电视媒介上演真人秀做足了厚实的社会文化和受众心理铺垫。

真人秀节目通过各种环节设计来满足人们偷窥的潜意识,贩卖隐私已经成了这个时代最有商业号召力的卖点。

《楚门的世界》试图唤起人们对现代媒介窥视的反思,但结果却让人更感讽刺

《楚门的世界》试图唤起人们对现代媒介窥视的反思,但结果却让人更感讽刺

真人秀节目的鼻祖是荷兰版《老大哥》,后来的大部分真人秀模式都是基于此:背景不同、性格各异、原本素不相识的选手被挑选出来,让他们共处一个室内空间,共同进行一种活动。在这一空间中,节目组会提前安装好多少台监控摄像机、多少个麦克风、用掉多少米长的线缆,一天24小时地记录选手们的一举一动,并通过剪辑,制作成每集一个小时左右的节目。

而参与节目的选手则早与节目组达成协议,默认“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在镜头下自愿将隐私暴露给观众,在某种意义上消解了观众的道德戒心。就这样,真人秀瓦解了人类长久以来偷窥与反偷窥的二元对立矛盾:观众能轻松愉悦地偷窥,被看对象也默认了被偷窥,甚至可以说,人们已经不再是“偷”窥,而是大大方方地观看别人的隐私。

Web2.0时代,隐私权立法困局

进入Web2.0时代之后,互联网从信息提供者升级为社区创建者。从博客到社交网站,网上留下的私人数据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根据统计数据,一个速度最快的打字员一年时间可以往电脑里输入100MB的数据,而一年时间内要记录一个人在互联网上做过的所有事情,需要4GB到8GB的储存空间。收集、储存、交换和使用信息的方式已经改变了,侵犯隐私的方法也随之改变。

“高跟鞋虐猫”可以被视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第一次人肉搜索事件,此后又有了“铜须门”“姜岩死亡博客”“周正虎”等事件,“人肉搜索”成为了一种网民的群体性行为。

2009年我国《刑法》修订之际,有人提出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刑法》。但另一种声音认为,通过刑责化完全禁止“人肉搜索”并不妥当,因为它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并没有天生的“原罪”,“人肉搜索”本身在伦理价值上是中立的。在信息时代,立法完全禁止“人肉搜索”等于否定了互联网的自发性。

在众多“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暴力所摧毁的首先是隐私权。但隐私权却始终与公众的知情权、表达自由相冲突。网络时代,对于隐私权该如何立法?全球社会都受此困扰。

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6个星期后,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联邦调查局可以绕开《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合理根据”的司法审查,获得进一步对电话、电子邮件和互联网通信进行大规模、自动化、低成本的隐私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和使用的权利。人人都感受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迫在眉睫。

欧盟在隐私权之外提出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美国则扩展了隐私权的范围,在其中增加了“信息隐私”的概念。

电影《后窗》警告观众,偷窥者的背后还有一双眼睛在窥视着偷窥者

电影《后窗》警告观众,偷窥者的背后还有一双眼睛在窥视着偷窥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隐私权立法是个漫长的过程,即便是在欧美国家。尽管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但隐私权真正写进法律,是在“二战”之后。首先是国际法。“二战”期间纳粹迫害犹太人的暴行,使人们意识到对私生活保护的重要性,意识到隐私与尊严、人格的关系。于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法中写进了隐私权。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讲到了私生活的保护,1966年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写入隐私权,于是在国际法中,基本将隐私权视为基本人权。

随后隐私权才进入了欧美各国的国内立法。1970年法国在《民法典》第9条写入隐私权,1974年美国制定《隐私权法》,而欧盟2000年才在《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中写入隐私权。

隐私权在中国可以被视为舶来品。关于“隐私”的解释,1983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不可告人的坏事”,1996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通过这一解释,可以看出中国隐私观念的转变,从一个贬义词变成了中性词。

石佳友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隐私”还没有成为明确法律概念之前,曾被称为“阴私”,当时《诉讼法》上的公开审判书里,如果个人有“阴私”,比如婚外情、通奸、不伦之恋等,不公开审判。1986年的《民法通则》里还没有规定隐私权,到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人们俗称的“200条”中,明确侵害隐私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

石佳友认为这显然是当时认识的一个局限性,“它认为爆料之后,导致社会对这个人评价降低,是侵害他的名誉权。但我们今天说隐私和名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名誉权的核心是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侮辱名誉的问题,而隐私权是对方爆出真实的料、真实的信息,不构成诽谤,是侵害隐私”。

电影《后窗》剧照

电影《后窗》剧照

2009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隐私权第一次在国内被写到法律里,随后2017年的《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再一次重申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再后来就是2020年推出的《民法典》了,在中国独创的人格权编中,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类型,以及隐私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在这部最新推出的《民法典》中,隐私被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石佳友认为这是中国隐私权立法与欧美的明显不同之处。比如德国的立法机构曾几次尝试将隐私权写入法律,都遭到了本国媒体的坚决反对,后者认为隐私权写入法律会对新闻自由构成限制,以至于至今德国立法中没有隐私权,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的保障,德国有悠久的判例传统,司法机构创造出了一般人格权,对隐私权形成了非常稳定的司法解释。

但中国并无这样的判例传统,因此高度依赖成文法,未来还有待被研究和解释。石佳友举了个例子:“比如对私人事务的决定,是否属于隐私?如果一个人决定变性,他的这一决定是否因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而能免受他人干预?譬如,变性后是否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户籍信息)?这在中国还有争议,但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判例,认为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做相应的变更登记,构成对私生活的侵犯。就隐私权来说,通过判决、判例来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趋势,这也是中国未来的趋势,因为立法任务已经完成了,下一步就是司法。所以在中国的未来,司法负有重大使命,就是把《民法典》的条文和精神准确运用到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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