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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战反思:亟待厘清的数字版权之问

短视频版权战反思:亟待厘清的数字版权之问

陈白/文

在数字音乐领域的版权战最终以虾米音乐黯然关停收场之后,数字版权争议再一次在互联网视频领域点燃硝烟。

4月23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在内的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与500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布倡议,抵制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这已是影视从业者继4月9日联合声明后的第二次发声。

版权之患,不始于这个春天;自互联网有始,版权争议就未曾止歇。只不过在近年来,短视频正在成为流量的汇聚地之后,基于这种新内容形式的版权争议才开始不断发酵。

从文字版权到音乐版权再到如今的视频版权,我们近年耳闻的侵权案频发各有因由,但归根到底,乱象不止的原因其实只有一个:当我们快速奔向由比特组成的数字世界,基于数字世界的底层规则的建立并未跟上我们的脚步。摆在包括创作者到平台方面前的,是一个内容创造和传播形式更加丰富多样、资源整合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新旧矛盾更新交替的“无人区”。

落到当下的争议核心视频剪辑上,包括明星、协会、影视机构版权方在内的诸多主体机构,一般来看本身其实具有相当的维权能力。但是,就连他们也会陷入需要依靠联名倡议才能够引发关注的困境,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面对加入了作者创意创造元素在内的版权侵权行为,他们并没有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对于这样取用了电影电视视频素材的“二次创作”,目前的著作权法和数字版权保护中都无法找到对应的条文,而且,这些二次创作者多半是用户个体行为,对于机构方来说,维权十分困难。

退一步看,那些活跃在各个平台上的更多的个体独立创作者同样面对着合法化的窘境:他们的二次创作,本身也是创意和内容创新的一部分,超高的流量和关注度,另一方面也佐证了这一类内容产品的市场需求;然而,对于这些“剪刀手”来说,目前并没有一个合法规范且相对便利的渠道,为他们提供视频创作的素材来源。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为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固然是尊重版权鼓励创新的导向,但同时也给了部分“剪刀手”以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作品的使用方式都缺乏稳定性,这也进一步导致此前版权保护的集体管理制度所需的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稳定合同关系无法形成。无论站在哪方角度,都有各自的立场。因此,在数字时代,如何在信息洪流中真正保护所有创作者的权利,首先需要的是对数字版权的权益厘清,这不仅仅考验商业世界里的平台们,更考验数字版权立法的智慧。

如果我们回顾互联网商业史,长视频领域同样经历了版权方和平台方的角逐,如今爱优腾以及长视频的保护生态形成,也是当年博弈的结果。短视频作为新兴内容业态形式,诸多规范和规则都还在形成之中,但伴随着商业创新而产生的规则之问,往往才是“创造性破坏”之后亟需重建之处。

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版权制度始终遵循着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主线前行,尊重版权是文化、艺术、科技领域一切原创著作权人价值获得体现和尊重的基础。在尊重版权的底线上如何给创新留有余地,是需要思考的命题。版权保护始其实也承载着鼓励创作、激发创意、保护创新的历史性使命。当迈向数字化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如何尽快建立基于数字世界生态的版权保护规则,才是解决诸多争议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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