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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屏蔽飞书为例,探讨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

作者:尹锋林

微信显然已经在我国即时通信市场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因此,微信的小程序上架及运行服务市场也就基本等同于我国即时通信工具的小程序上架与运行服务市场。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于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影响越来越大。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在上游市场的优势地位,在下游市场打压同类竞品的行为越来越多。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传统市场,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运用传统市场理论进行反垄断规制。

但是,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通常属于多边市场,大型互联网平台是该平台上的商业用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桥梁和中介,因此,如果仅使用传统的市场认定理论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就会存在明显的障碍,当然,就更加难以对互联网平台这种明显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近几年来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便利对于互联网平台反竞争行为的打击。本文拟以微信屏蔽飞书一案,对比欧盟看门人理论与立法实践,对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抛转引玉,促进数据经济的竞争和发展。

一、微信屏蔽飞书始末及其市场结构

2021年1月7日,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在今日头条发文称,由于微信开放平台的不开放,“飞书文档”微信小程序已经在审核流程上被卡将近两个月了。在这个过程中,腾讯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和理由,只是说,“此应用在安全审核中”,不做进一步处理。

谢欣披露的截图显示,飞书文档在微信开放平台显示的是“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但飞书文档的申请已经提交近两个月,一直没有结果。而且,微信开放平台的审核一直是一个未解之谜,“即使审核状态变成‘已通过’,微信也可以无理由将产品封禁”。

另外,2020年2月29日,飞书亦曾指控其相关域名被微信无故屏蔽,并且被单方面关闭微信分享API接口,导致在飞书和飞书会议App内,无法直接跳转分享二维码名片、会议链接等内容到微信。腾讯上述行为,可能是由于飞书对其“企业微信”产品产生了同质竞争,所以才采取了如此手段。在线办公软件与即时通信软件关系紧密,人们在线办公时,通常需要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分享信息或链接,因此,可以认为即时通信软件与在线办公软件属于产品的上下游关系。

与此同时,类似于“飞书文档”的微信小程序属于平台商业用户——即微信小程序所有人利用微信平台向小程序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商业应用,在微信平台上,形成了一个由微信平台所有人、微信小程序所有人和微信小程序终端用户所组成的多边市场。微信平台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即时通信服务和微信小程序所有人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中介服务。在这个市场结构中,微信平台提供的服务亦处于上游市场,而微信小程序提供的服务则处于下游市场。

如果处于上游市场的微信平台屏蔽处于下游市场的微信小程序,那么在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垄断时,其前提和关键在于判断微信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欧盟看门人理论与立法实践

欧盟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于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既有有益的一面,又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问题,因此,需要加以法律的规制。欧盟委员会在《数字时代的竞争政策》中指出:互联网平台是数字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当前,有一百多万的欧盟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客户进行交易。据估计,与数字经济有关的私人消费的六成份额和公共支出的三成份额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进行交易的。在网络平台数字驱动优势的强大网络效应之下,数字市场对于网络平台的交易中介作用越来越依赖,大型网络平台正日益成为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看门人。

大型网络平台作为商业用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看门人,不仅为二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而且还具有制定游戏规则的重要能力。以微信与微信小程序及其用户之间的关系为例,微信在事实上制定着微信小程序与其用户之间的行为规则,同时,微信还制定了微信与微信小程序、微信与小程序用户之间的行为规则。由于这种规则是由微信单方制定的,因此,国家有必要确保这些大型网络平台所制定的规则的公平和公正。

欧盟认为这些具有看门人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对数字市场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对数字市场的进入拥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并且在数字市场中根深蒂固,会使商业用户对这些互联网平台产生高度依赖。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些商业用户就会产生某些不公平的影响,同时,还会对该平台所涉及的数字服务市场的正当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欧盟认为,仅仅从成员国层面的现行反垄断执法努力已经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必须从欧盟层面进行全局性地立法。欧盟的立法努力就是在2020年12月15日提出了《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规制具有看门人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以确保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

草案第三条对具有看门人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第三条规定,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网络中介、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平台、操作系统、云服务和网络广告等核心平台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被认为是“看门人”:

(1)该网络平台在欧盟内部市场具有显著影响;

(2)该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是商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关口”;

(3)该网络平台在其业务领域已经拥有或在不远的未来即将拥有稳固且长久的地位。

为了使上述标准更加明确具体,草案第三条进一步规定:

(1)如果该网络平台至少在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并且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内该网络平台在欧盟内的年度平均营业额大于或等于65亿欧元,或者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该网络平台的平均市场资本价值或公允的市场价值不低于650亿欧元,那么就应推定该网络平台在欧盟内部市场具有显著影响。

(2)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如果该网络平台在欧盟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的月活跃终端用户超过4500万,且在欧盟内的年度活跃商业用户超过1万,那么就应该认为该网络平台是商业用户与终端用户的重要“关口”。

(3)如果前述第(2)所规定的数量条件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均能够获得满足,那么就应推定认为该网络平台在其业务领域已经拥有了根深蒂固的地位。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具有看门人地位的网络平台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草案对具有看门人地位的网络平台规定了相较反垄断法意义上市场支配地位主体而言更为广泛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根据草案第六条的要求具有看门人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在与商业用户进行竞争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从该商业用户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未公开数据(包括该商业用户的终端用户数据)。

同时,具有看门人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允许第三方应用软件在其操作系统上安装并有效运行该应用软件,当然,看门人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第三方应用软件危害其操作系统的安全;另外,该草案还要求看门人确保商业用户或终端用户活动所产生的数据的可迁移性,特别是看门人应该向终端用户提供持续实时的数据迁移服务,等等。

由此可见,草案通过设置明确具体的看门人网络平台标准,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界定网络平台的相关市场和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困难。同时,该草案还对看门人网络平台规定了广泛的责任和义务,在事实上制定了比反垄断法更加严格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标准。

三、我国对互联网平台市场界定的新政策

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数字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处于追赶阶段,为了给数字经济发展留出更广泛的发展空间,我国反垄断执法在数字经济领域一直保持着谦抑的政策。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涌现了一些具有世界水平的超级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对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利用反垄断的法律手段,确保这些互联网平台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发展。

不久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指出国家既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平台指南”)。该平台指南对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平台指南第四条,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考虑到平台经济中网络效应和黏附效应的特征,如果某个市场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其竞争格局已经基本确定,那么其他后来的市场竞争者通常很难在短时间内提供替代性需求。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在适用替代性分析界定相关市场时,应以需求替代性分析为主,并严格限制供给替代分析的适用。

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时,应该重点考虑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相关的替代性因素。特别是应该从终端用户角度,考虑涉案平台与相关市场的结构性关系。以移动应用商店为例,在界定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的相关市场时,是应以全部移动应用商店市场为涉案相关市场,还是应以苹果手机的应用商店市场为相关市场?

显然,一个手机App既可以在三星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又可以在华为手机应用市场下载,还可以在苹果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另外,还可能可以在Google应用市场下载。手机App开发商可以将其App分别上传至上述各个应用市场供消费者下载,如果其中的某一个应用市场拒绝为该App提供上架及下载服务,那么该手机App开发商仍然可以选择其他应用市场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从手机App开发商角度而言,其相关市场似乎应是全部的移动应用商店市场。

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如果该消费者拥有的是苹果手机,而苹果应用市场却不对某款App提供上架及下载服务,那么用户是否会为了下载该款App而更换手机?显然是不可能的。从需求性分析角度,其他移动应用市场的上架及下载服务,对于苹果手机用户而言,是没有替代性的。因此,如果从苹果手机用户角度,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那么涉案相关市场就应是苹果应用商店,而非整个移动应用市场。

再以微信屏蔽“飞书文档”小程序为例,该案涉及的相关市场首先指向的是涉及提供小程序上架及运行服务的类似于移动应用市场的市场。“飞书文档”小程序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对文档进行共享和修改,终端用户之间通常难以跨越某个即时通信工具平台而对文档进行共享或修改,因此,该小程序的运行是主要依附在即时通信工具基础之上的。所以,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该案的相关市场应是我国境内的即时通信工具的小程序上架及运行服务市场。

虽然我国还存在除了微信之外的即时通信工具,但是,微信显然已经在我国即时通信市场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因此,微信的小程序上架及运行服务市场也就基本等同于我国即时通信工具的小程序上架与运行服务市场。所以,如果微信无正当理由对小程序进行屏蔽,或不提供上架及运行服务,就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平台经济中相关市场认定的困难,平台指南还规定: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该规定与欧盟的看门人理论相类似,主要指向是超级互联网平台,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防止其滥用平台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微信等超级互联网平台无正当理由而任意屏蔽或歧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下游产品或服务,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即可不对相关市场进行具体界定,而直接认定该超级平台实施了垄断行为。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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