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邹璐徽
原标题:蚂蚁腾讯能卖保险吗?朋友圈可以卖保险吗?互联网保险新规明年2月生效,一文读懂七大重点
在经历行业与社会公众两轮征求意见之后,互联网保险新规于12月14日正式出炉,并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遵循持牌经营、人员持证原则。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于代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以及朋友圈卖保险的个体保险代理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前者将不可随意搭售保险产品,后者也将持证上岗。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向界面新闻表示,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界面新闻采访多位保险业内资深人士,整理出互联网保险新规的七大重点:
重点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究竟为何?
《办法》首先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重点二:哪些机构能够开展业务?
《办法》强调,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那么哪些机构能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呢?
《办法》将其归纳为两大类: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办法》则对其做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保险中介机构则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需要的注意的是,保险中介机构需要全国性牌照方可获批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办法》相比于首次征求意见稿的新增内容,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对界面新闻表示:“《办法》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有实力和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
重点三: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开展业务?
当前,类似蚂蚁金服、腾讯和头条第三方网络平台涌现,不少平台开辟保险专区以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那么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同样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同样提出持牌要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并提出了更多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重点四:何为自营网络平台?
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看到保险广告,在判断其平台是否持牌后,如何保障交易安全?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办法》提出了自营平台的概念,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何为自营平台?《办法》规定,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此次《办法》中的起草小组成员,慧泽奇点研究院的首席分析师马潇向界面新闻指出,如果在互联网媒介上看到保险广告,其销售链接如果未跳转到持牌的具有网销资质的保险机构页面,属于销售方式的不合规,新办法要压实持牌机构的责任,出现这种不合规,首先就是要追究持牌机构的责任。
重点五:没有牌照的第三方机构何去何从?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重点六:朋友圈卖保险合法吗?
当前,除了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以外,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同样对于个人代理人也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需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重点七:消费者怎么投诉?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也明确了投诉渠道。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
由此,《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专家观点:未来要尽快出台配套规则
当前,《办法》对于保险产品的更多细则仍然有待出炉。
朱俊生教授指出,未来要尽快出台配套规则。比如,要尽快扩大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
“这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他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