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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暂缓蚂蚁集团上市传递“为人民监管”积极信号

作者:董少鹏

11月3日傍晚,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这是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规范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上市活动的必要措施,也是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规运作的必要举措。

此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上交所称,监管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以及蚂蚁集团向监管部门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属于可能导致蚂蚁集团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故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暂缓蚂蚁集团上市。

蚂蚁集团如今庞大的业务链条和业务规模,起源于支付宝业务。随着其累积用户规模和交易数据实现天文数字级增长,开始涉足放贷业务。据华泰证券测算,蚂蚁集团超过七成利润来自微贷。目前蚂蚁集团的余额宝和花呗、借呗业务也获得了牌照。可以说,蚂蚁集团是集科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网络销售平台与银行零售业务公司于一身的超级公司。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是按照科技公司估值还是按照金融公司估值,市场中存在争议。有必要通过进一步评估,再给出判断。

目前,蚂蚁集团通过长期经营积累了数亿消费者的大数据资源,这块资源既是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其脱密后的数据也属于公共数据资源,如何保护好、监管好、运用好这些数据资源,是需要加以研究,并补上相关制度短板。科技公司与金融业务结合,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普惠、适用的服务,是科技进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一件好事;但对这类创新型企业的监管也需要跟上。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要针对这类企业的特点,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制度、数据资源交易流通制度,明确数据资源交易的标准规范。

科技发展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金融发展也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有序,抓手是真实、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蚂蚁集团的业务模式,其开展业务与公共资源的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制度变革,都是需要群策群力,加以认真研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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