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言:限定杠杆上限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
每经记者张卓青每经编辑段炼
网络小贷公司终于将迎来自己行业的监管法规。
11月2日晚间,央行和银保监会共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经营,并规定了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同时,意见稿还限定了网络小贷机构的融资杠杆上限。此外,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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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展业
网络小贷公司能否跨省经营一直是行业监管热议的焦点,互联网小贷牌照带来跨地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异地贷后风控难、成本高的问题。
就此,意见稿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对网络小贷机构的放贷额度进行了限制,首先,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而言,其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意见稿还对网络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划定红线,明确规定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互金公司纷纷加强了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增加机构资金来源俨然已是大势所趋,互金平台的助贷性质也愈加明显。意见稿在助贷和联合贷款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网络小贷公司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在征信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也可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在资金管理方面,意见稿表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在控股股东的资质方面,意见稿规定,首先其控股股东要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其次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在股权管理方面,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另外,意见稿也给网络小贷业务划定了边界:1。不能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3。不能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4。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办理线下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拟定的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意见稿的出台对存量网络小贷牌照具有重大影响,联合贷模式将被重塑。总体而言,未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防范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有利于提升网络小贷的整体门槛,对投机炒作、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