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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者:“刷单”被骗属于“黑吃黑”,不值得同情

原标题:“刷手”陷入“刷单高回报”骗局,该同情吗?

作者: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李冰冰校对李立军

法治社会,就该是违法必究——哪怕是因违法者成了受害者,“违法必究”也该一体通用。说到这,是因近期时不时刷屏的“刷手”“刷单师”自我举报有感而生。

据法制日报这两天报道,在八部委联合开展“网剑行动”、严打“刷单”等网络市场顽疾的背景下,仍有些以“刷单”谋求不当得利的“刷手”,在掉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刷单高回报”骗局后,以“付了款没收到货”的受害者身份,通过社交媒体和电视台虚假爆料,以博取网民同情并向平台施压。

这无疑是挺黑色幽默的景象:“刷手”从事的本就是黑产,却被段位更高的黑产从业者骗子给坑了(骗子拿给回报的方式招揽他们假扮消费者,凭着虚假购物记录给他们发工资,等他们大额购物时玩消失);他们本就寄生在刷单黑色利益链上,却没料到自己成了食物链上被吞食的一环……坑人反被坑后,他们就隐瞒“刷手”身份,通过“投诉没收到货”的办法找平台索赔,以挽回损失。

骗子的确该打,但从司法实践看,“刷手”固然是“刷单高回报”骗局的受害者,却也是想以坑人的方式自己往另一个坑里跳。他们自身并不无辜。

要知道,“刷单”也是法律打击的对象。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还在审议时,就被普遍认为是立法对“刷单”的宣战。

可以说,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这十余年来,“刷单”就像是颗毒瘤,迟迟难以彻底剜除。直至今日,刷单现象与医院号贩子、社交平台僵尸粉、演唱会倒券黄牛等乱象一块,都成了社会顽疾。当下,只要在搜索工具框中输入“网络刷单”,相关网页、群聊、广告宣传等仍目不暇接,“兼职刷单月赚上万”等极具诱惑力的口号也不时可见。这些违法信息,就如《破冰行动》里塔寨村里那条“此处严禁倾倒制毒垃圾”的横幅一般讽刺。

商家砸钱买信誉,刷手费时狂刷单,这条完整的产业链,已从地下灰产走向半公开运转。这说明,遏制“刷单”的泛滥,在“有法可依”之外,还要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上更多地发力,以实现立法的意旨,也捍卫法律的尊严。

有意思的是,在网上满屏飞的“刷单”广告中,既有初代的“刷单”运营商,也有“黑吃黑”的骗子。这些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他们瞄准的,显然是“刷手”靠刷单非法获利的贪婪:既然你这么想这样赚钱,那我就挖好坑,先让你尝过几次“刷单”的甜头,之后再诱导你一次性刷个数千上万元……你还等着返钱跟回报?不好意思,我先匿了。

在不断上演的同类故事中,那些“刷手”经常是“月赚上万”落空,还连本钱都拿不回来,也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类骗局中的行骗者当然不是“替天行道”,骗就是骗,该被法律打击,不能说他们骗的是刷单者就该被美化。而被骗的“刷手”也没那么冤:你选择了违法,还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你的违法利益,天底下可没有这么便宜的事。

从法律上看,“刷单”行为就是欺诈。“刷手”和部分无良商家作为参与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维权”,也很难为自身行为洗白。

无论是对招揽刷手“刷单”的广告,还是对专坑刷手的“刷单高回报”骗局,都有必要治理。而这需要的,也是多方共治。鉴于刷单黑色产业链之类的违法信息在网上一搜一大堆,无论职能部门还是搜索引擎和内容提供方,都有必要对其该清理清理,该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就加以提示,别任由刷单产业做大。

“刷单”的被行骗的坑,本质就是“黑吃黑”,哪个都不值得同情。当他们因“刷单”遭到依法处理时,那些法律代价也会标明其“贪心”的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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