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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暗刷流量"案续:双方通过虚假流量获益合同无效

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但是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

今日(5月23日)下午,互联网首例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在暗刷近3000万流量后,许女士拒绝支付约定的3万余元费用而被告上法庭,但许女士认为,暗刷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合同属于无效,不应该支付上述费用。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虚假流量交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收缴原被告的全部非法获利。

庭审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庭审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网刷黑流量后拒绝付款遭起诉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自由职业者常女士起诉称,2017年9月11日,被告许女士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通过每周结算的方式,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一天内,不重复的用户访问数量);按许女士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许女士给常女士发送电子邮件确认了上述合作内容。

根据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CNZZ后台统计为27948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743元。常女士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许女士一直未结款。2017年11月3日,许女士单方面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

常女士起诉要求许女士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无权要求对价

许女士答辩称,首先,常女士的起诉案由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被告本人为居间服务提供方,收到朋友马某的委托,作为中间人联系到常女士,之后常女士同意提供“网络暗刷服务”,“网络暗刷服务”受益方为马某,因此她本人并无义务承担“网络暗刷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她本人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支付服务费;而常女士作为居间服务受益方,应向她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也就是日常所说的“返点”。

其次,常女士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许女士认为常女士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明显属于虚假宣传的手段之一,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服务行为本身不应被允许,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表示,法庭与许女士所说的马某进行了联系,确认身份后,告知马某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马某之后拒不接听法庭电话,也不出席庭审。法庭表示在马某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庭审现场。来源:法院供图

暗刷:层层代理 2000万的点击是如何出炉?

在庭审中,法庭的焦点始终围绕,暗刷流量的交易是否违法,是否应该被认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法庭的证据显示,许女士与马某2017年9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马某称,“我这边有条链接想放出去,里面全是游戏应用的,这个代码加在广告位上就是一个空白的,是不会显示的,然后这个代码是负责广告暗刷的,不会影响任何广告去投放”,许女士回复“是植入JS(代码)么,做暗刷?”马某回答“是的”。

对于这条微信,双方都表示认可。许女士说自己“上传下达”将这个要求发送给常女士,常女士开始实施刷流量。

“有个问题,2000万的点击量就意味着真有2000万人点击吗?2000多万点击量需要多少个独立用户终端去点击实现?”法官询问常女士。

常女士回应说,一般来讲,是许女士一方提供JS(代码)链接,将链接给下家,比如今天要达到100万用户,常女士就会将这个要求告诉下家,下家就会通过自己的微信群或者qq群发送出去,同时,下家还会在很多视频App设置好看的弹窗图片,在该图片上设置该链接,很多打开App的用户看到弹出的图片都会点击,由此实现点击率。“一共15天,每天一百多万个UV,一百多万个手机用户点击,这个是可以做到的。”

法官询问:“看到图片的用户会点击,但用户都不知道这是在支持暗刷流量对不对?”

“都是为了赚钱。”常女士表示,有的用户可以通过暗刷得到收益,有的则并不知情。而许女士提出,这样的点击量存在“水分”,这也是双方起争议的原因之一。

当被问到下家的情况时,常女士表示,自己与下家没见过面,具体怎么实现她并不关心,她只关心CNZZ流量能统计到。

市公安局:JS暗刷可能构成犯罪或被治安处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公安部门认为,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但是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这种带来的用户量是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因为是暗链,用户并不知道点击了,用户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

一般情况下,这种方式会侵犯网站主或者投资人的利益,如果网站主要求带来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上述方式不会带来真实用户的增加,侵害网站主利益;如果是网站主要求作假,那么属于用于虚假宣传网站业绩,目的可能是侵害网站投资人利益。

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通常有:第一种是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第二种与网站合作,在该网站上挂暗链。上述第一种方式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或者相应的治安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应当是日浏览一百万以上的App,小型App不大可能有那么大的流量。也有可能是在多个小网站或者小App上挂链,所以原告说的在多个不太知名的App上投放攒积分诱导点击的方式是可能的。

法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收缴全部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女士和被告许女士相约通过“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某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的访问量,常女士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130元,许女士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务费用30743元。上述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同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常女士的起诉。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本案中,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新京报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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