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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模式有点“悬”:最高法说水印不代表有版权

作者:李攻

针对“视觉中国”(000681.SZ)所带来的版权问题讨论还没完。

继4月19日天津市网信办对汉华易美天津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今日(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知识产权专家马兆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个表述对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以取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月10日晚间,全球六地同步直播发布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但照片公布数小时后,“视觉中国”网站上便出现了这张照片,并注明此图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此举引发巨大争议,此后“视觉中国”多次道歉。

随后事件继续发酵:一些国家标志性的图片也被“视觉中国”打上了水印予以售卖,这也将“视觉中国”推上了风口浪尖。

19日,天津网信办发布公告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4月11日对汉华易美天津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汉华易美天津”正是“视觉中国”下属子公司。丨

“视觉中国”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收到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网信罚决字[2019]第1号》。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天津市网信办对“视觉中国”的下属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在网络安全层面上,对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网信方面不便做出判断。

“处罚决定”中说:现查明,汉华易美天津在通过运营“视觉中国”网站(域名:www.vcg.com)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在多张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用户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汉华易美天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视觉中国”公告称,公司积极配合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相关情况调查,接受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处罚决定,并将按期缴纳罚款。

在“黑洞事件”发生之后,“视觉中国”股票出现连续跌停,从11日的收盘28元跌至低点19.61元,最大跌幅近30%。但随后股价出现反弹,22日的收盘价为22.49元。

但天津市网信办的行政处罚暂未涉及到“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方面。马兆铭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影响到“视觉中国”前途所在:它所称的“版权”究竟是不是“版权”。

马兆铭说,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同时,《著作权法》第20条也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根据公开资料,“视觉中国”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一家图片、视频等影像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该网站宣称,拥有超过2.7亿张图片、500万部视频和30万首音乐的版权。

林广海在前述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表述。他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林广海称,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这些都对“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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