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进化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影视作品中出现的电话号码常常会引得部分观众主动拨打以试真伪。在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中,原告张某因自己的手机号码出现在了电视剧《爱情进化论》中,将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以及网络播出平台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张某称其私人号码被披露后,手机被大量网友打爆,骚扰不断,并以此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共21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影视剧制作中,应对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并最终判决新丽公司向张某赔偿3.5万元。
原告称自己手机“被打爆”
《爱情进化论》于2018年8月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首播,并在网络平台爱奇艺、腾讯视频同步播出。
原告张某诉称,在爱奇艺公司播放的《爱情进化论》第17集第32分钟时,演员张天爱饰演的“艾若曼”与其他角色对话中说出了剧中人物“丁宇扬”的电话号码,这个号码实际上由其本人所有并持续使用。由于剧集的热播,张某称自己的手机被打爆,成千上万的短信、电话和微信好友申请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原告认为,新丽公司作为《爱情进化论》的出品方,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在剧集中公开了其私人号码,侵犯了其隐私权;爱奇艺公司作为网络播放平台,对该剧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
新丽公司辩称,《爱情进化论》电视剧于2017年8月开机,当年11月关机。剧组人员到联通营业厅购买了涉案手机号,购买时该手机号是合法有效的,并非新丽公司编造,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涉案手机号码在电视剧拍摄完后便停用,其不清楚后续处置情况,故新丽公司不构成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侵权。爱奇艺公司则称,其是通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上使用的过程中,对其中的内容是否可能会侵犯原告利益没有审核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影视出品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手机号码是公民在通信活动中的身份识别数字代码,同时,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码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被大量使用于银行卡办理、网络授信等信用活动。一般而言,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本案中,张某当庭展示联通手机营业厅App中涉案电话号码的基础信息与其本人一致,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号码确系张某本人所有。新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号码是剧组工作人员购买的,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爱奇艺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相关剧集进行排查并确认涉案画面已被删除,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爱奇艺公司与新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新丽公司作为专业影视公司,应熟知影视出品行业的相关风险防控内容。本案中,新丽公司未经核实且未经张某本人允许,通过涉案电视剧将其手机号码向公众披露,侵扰了张某私人生活的安宁。
综上,法院认为新丽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影视剧中披露了张某的手机号码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在综合考虑了新丽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结合张某提交的涉案电话号码通话记录等证据后,确定精神损失赔偿金额为3万元。关于合理开支一项,法院依法判令新丽公司向张某支付律师费0.5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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