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长安剑
刚刚,娱乐圈中的“女王”,有“范爷”之称的范冰冰,终于迎来偷逃税款的“实锤”!曾因举报而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阴阳合同”,已被税务部门查实。
求锤得锤,“No zuo no die”。行法外之事的“霸气”,终究是色厉内荏,任谁都不会例外。
新华社报道,范冰冰通过电影《大轰炸》获得3000万片酬,而她通过拆分合同偷逃税款七百三十万元,另外,她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欠缴税款2.48亿元,偷逃税款1.34亿元。9月30日,税务部门向其发出巨额罚单。
长安君在第一时间梳理了这篇报道的干货:
一是,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二是,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
三是,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问责程序,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五是,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从网络爆料而起,一轮“论战”让网友选边站队,“阴阳合同”扑朔迷离。
今天,对偷税者的行政处罚大白天下,丁是丁卯是卯,拔出萝卜带出泥,范冰冰不仅因“阴阳合同”摊上了事,其他偷逃税款的违法问题一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亮出剑芒,明是非,定曲直,一切疑问都有了结论——
第一,8亿是天价,但相对“范爷”片酬,这罚得算多算少?演员天价片酬已经不是新鲜事,合理与否另当别论。但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税款,名下的企业偷税漏税,挑战的是国家法律,应依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虽然几经修改,但这条从未改变。消息一出,长安君迅速查阅了《税收征管法》,上面对偷税漏税的后果写得清楚明白——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亿在网友们看来的确是称的上是“天价”,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得出,效果不外乎有三:一是让违法者觉得“痛彻心扉”不敢再犯,二是让观望者“不寒而栗”不敢心存侥幸,三是慰藉广大围观群众的良知——法治社会里利剑高悬,“为富不仁”或许能暗地猖獗一时,但见光必“死”。
第二,涉嫌违法的金额这么多,为什么只罚不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长安君发现这一法律条文同时还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简而言之,偷逃税款初犯之人只要态度良好缴税认罚,就可不必坐牢。范冰冰偷逃税款数亿元,罚款是依法,不判刑也是依法。
范冰冰的成长史时常见诸网络,客观说,一个小女孩能在千军万马通过独木桥的娱乐圈闯出一番名堂,褪去“花瓶”的标签被同行尊一声“范爷”,实属不易。范冰冰在国内外屡获大奖,当影后做慈善开企业,若是能接受教训,从此依法行事,以法立身,于法于情于国于民都不是一件坏事——但法律对事不对人,无论是籍籍无名的nobody,还是蜚声海内外的somebody,错就是错对就是对,该处罚的处罚,该给机会的,也均一律平等相待。
宽严相济显示的是决心。作为中国影视圈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范爷”不是个例。宽严相济依法处理范冰冰偷逃税款,绝不仅仅是针对范冰冰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背后的乱象。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告诫文艺工作者:不为一时之利而动摇、不为一时之誉而急躁,不当市场的奴隶,敢于向炫富竞奢的浮夸说“不”,向低俗媚俗的炒作说“不”,向见利忘义的陋行说“不”。
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反映的是娱乐圈里赤裸裸的拜金之风,艺术、德行、操守甚至法律都可全然不顾,网友一言以蔽之:“贵圈真乱”。
当自律无法缓解乱象,法律的强制力必当出手。
法律的利剑先斩明知故犯者。根据新华社报道,范冰冰的经纪人因为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为了隐匿证据,故意销毁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另外,税务部门已经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2018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的利剑还挥向怠于履职者。范冰冰这样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在“狗仔”的镜头里和公众的注视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业”,竟然在职能部门的鼻子下面偷逃税款数以亿计,执法者怠于履职显而易见。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了问责程序,相关责任人被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范冰冰受罚的意义不单在警示教育,而是吹响了依法整治行业乱象的号角。我们期待看到“范爷”除了补交税款、罚款,还能有深刻的反思,更期待看到从她的案件开始,能带来娱乐圈守规矩、立德行的一派天正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