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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案一审宣判:被认定非公受贿331万元

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案一审宣判:被认定非公受贿331万元

每经记者于垚峰每经编辑魏官红

合盛硅业(SH603260,股价45.27元,市值535.2亿元)原总经理方红承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8月15日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合盛硅业对前总经理方红承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控告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方红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方红兴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8月15日,方红承家属向记者表示,对于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他们会继续上诉。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利用方红承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在合盛硅业与江西大宇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进行“水解油”交易时,控制“水解油”的独家销售渠道,通过方红兴的衢州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以“成本价”索取大宇公司含氢双封头或虚增聚友公司交易环节后再以“成本价”索取含氢双封头共计84420千克,获利超560万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在合盛硅业销售“水解油”过程中虚增聚友公司交易环节,以聚友公司用“水解油”换取含氢双封头的方式获取江西新嘉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懿公司)含氢双封头共计318770千克,侵占合盛硅业及合盛硅业(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泸州公司)利益,获利2599万余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又构成职务侵占罪。

方红承、方红兴系共同犯罪,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方红兴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合盛硅业以1400元/吨的价格向大宇公司销售“水解油”,方红兴以“成本价”从大宇公司获取三分之一含氢双封头共计50140千克并销售牟利。其中以单价50元/千克获取12410千克,单价40元/千克获取37730千克,成本合计212.97万元,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0140千克含氢双封头出厂价为551.62万元。扣除2014年2月的2280千克含氢双封头(采样不符合规则)差价7.33万元,方红承、方红兴从中获利331.32万元。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水解油”系合盛硅业的财物,其本身的属性以及生产、销售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合盛硅业诉讼代理人提出该部分事实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及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此外,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利用方红承的职务便利,由方红兴从合盛硅业购买“水解油”后免费提供给新嘉懿公司,从新嘉懿公司免费获取二分之一含氢双封头产量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依据不足。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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