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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刑法增设“暴力伤医罪”,有必要吗?

▲资料图:患者与医生之间,需要一个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图/ICphoto

▲资料图:患者与医生之间,需要一个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图/ICphoto

7月20日凌晨1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布通告显示,7月19日13时许,该院心血管内科李晟医生在门诊诊疗中,突然遭到一男子持刀伤害,致多处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不幸去世。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公开报道的伤医事件就超过400起,其中数十起案件致医生死亡。

针对暴力伤医的刑法规制,有分析认为,根据司法裁判现状,对于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法定刑较轻,导致对医护人员保护不足。

还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暴力伤医行为的规制力度,对不同类型的暴力伤医行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如在刑法中增设“医疗暴力罪”或“暴力伤医罪”等专门罪名,将暴力伤医的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这些建言,在情绪传递和价值取向上高度一致,在技术方案上却颇有不同。前者是基于现行立法的司法判断,落点在依法严惩;后者是基于医生的特殊身份,指出现行立法尚存短板,落点在修法以补强对暴力伤医的打击。

个案影响立法的例证,并不鲜见。事实上,十余年来,每次舆论对伤医案的聚焦,都多多少少在为制度的修正助力。

如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

2015年8月,借刑法修正案(九),舆论呼吁日久的“医闹”入刑获通过。依据该修正案,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暴力伤医事件,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整个医疗体系的稳定和正常的医疗秩序。若从侵害人身权利罪观察,在法律性质上,伤医案与伤警案、伤师案、伤亲案等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针对任何一个职业的暴力行为,都需要我们重视;任何一个群体的恐慌,都需要制度的关怀来安抚。

换言之,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侵犯医生权益的刑事个罪,但现有的法律条款,如故意伤害罪等,已经足够用来严惩暴力伤医行为。若暴力伤医是群体所为,还可能触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主犯可数罪并罚。只要正确运用现行法律,确保对犯罪行为不枉不纵、依法严惩,就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事实上,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即便专门设立“暴力伤医罪”,也难以预防极端个案的发生。医患关系从紧张到正常化,无论司法还是立法,单兵突进都注定收效甚微。

这既需要医保政策、兜底措施发挥效力,避免患者及其家属因病致贫甚至人财两空的情形,也要进一步推进医改,强化医生权益保障。尤其是,医院或科室经营任务,不应该成为医生的任务或负担。

舆情喧嚣,但价值指向多元。医患矛盾,在舆论场上延宕多年,多元化表达早已形成。情绪渲泄有之、理性建议有之、站队吃瓜有之、司法对策亦有之。专设“暴力伤医罪”的呼声背后,更多是对极端个案的愤懑情绪叠加,舆情应予充分尊重并经理性分析研判,将之转化为司法决策和立法建言。若盲目迎合,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患者与医生,今日无冤往日无仇。让患者或患者家属对一个陌生人起了“杀”心的,很多时候并不是医生医德不正或医术不精。相当数量的暴力伤医案,还在于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且患者一方又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中立第三方来解疑释惑、定分止争。

一个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一个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当为舒缓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所必需。

而解决暴力伤医问题,也应回归系统工程之中,需要法律、政策、医疗改革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真正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医务人员,也有利于患者,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撰稿/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徐秋颖

责任编辑:陈琰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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