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违规受礼、违规送礼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受礼。《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赠。财物,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有的人总认为收受礼品礼金是小小不言的事情,但如果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就属于纪律调整的范围,同时存在滑入更大错误的风险。有的党员、干部经常收受他人的礼金,陷得太深无法自拔,也就难以收敛收手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违规受礼问题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违规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行为。党员、干部要牢记不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常思贪欲之害,把好廉洁之门,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利所惑,坚决防止在不知不觉中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
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其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也存在廉洁风险,同样违反了廉洁纪律。
(二)违规送礼。《条例》第九十八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送”和“收”紧密相联,本条规定与第九十七条关于违规受礼的规定相互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第二款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执纪监督中发现,现在送礼的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比较典型。除此以外,也存在其他变相送礼的情形,因此本款还规定了“等名义”,以涵盖更为周延。本条规制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