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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故事丨追回20年前的借款

“组长,这公司坏账上有一笔借款长达20年,但没有注明原因为什么无法追回……”前不久,兴安县纪委监委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对县政府平台公司开展督查,在广西灵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检查组成员发现公司账目上有一笔粟某向公司借款长达20年未还的坏账。

“粟某是什么人员?为何要向公司借款?账目上怎么会将个人的借款列入坏账?该笔借款为什么长达20年未还……”一个个疑惑涌上心头,检查组成员当即向公司财务人员详细了解情况。

“这笔借款已经过去20年了,这20年来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已经换了好几波,我接手的时候坏账上就已列明了这笔借款。借款的具体原因我不清楚,我只知道粟某是白石乡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当时借调到兴安县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广西灵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工作。”该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道。

“公司对粟某借款这事采取过什么措施?是否深入了解过原因?是否催收过?”检查组成员带着问题又与公司3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这笔借款已经过去20年,知情的人员要么退休、要么调走了,新接手的领导既没有详细了解借款事项,也未制定跟进催收该笔借款的具体措施。

针对发现的这一问题,检查组继续循线深挖,查阅有关坏账的所有财务账目,并找粟某等人员谈话,最终理清了头绪。

原来20年前,粟某时任兴安县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工程部经理,当时为方便公司经营,提前预支了12笔共计183590元的工程款,因为没有发票等凭证,便登记为“借款”,待工程完工后,再整理发票进行报账、销号。后来,粟某对其中的14万余元进行了报账、销号,2008年7月粟某主动归还了一部分现金,剩余2万4千余元未归还。之后,由于一直没有人向粟某催收过这笔借款,粟某也就未主动归还。最终,粟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归还了该笔借款。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及领导班子管理不力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对广西灵渠控股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不良债权进行专项管理。同时,督促该公司完善财务管理、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费用报销等3项制度,切实严格管理好国有企业财产。(兴安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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