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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暴新规:首次界定法律概念,给受害者维权带来利好

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界定。新京报记者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解读《规定》的意义和亮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受访者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央网信办法律顾问支振锋。受访者供图

“网络暴力信息”作为法律概念首次被界定

新京报:《规定》的出台有哪些意义?

支振锋:《规定》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属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的“规章”,针对的是网络暴力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基础性体现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暴力信息是在网络平台上生产、复制、传播,管好平台,就能从基础上管好网络暴力信息;关键环节体现在针对信息内容的治理,把信息内容治理好了,网络空间天朗气清了,网络暴力就得到了治理。

新京报:《规定》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支振锋:《规定》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在此之前,“网络暴力信息”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法律概念。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它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不是更普遍存在的网络暴力信息。《规定》从信息内容层面,将网络暴力信息界定为“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补足了此前立法中的这一缺憾。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完善了多方主体责任。对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而言,平台是关键,但不是全部,除了压实平台责任,《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相关主体也做出了要求。

《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数字弱势者的保护机制。《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发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后,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新增处置账号条款

新京报:去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规定》做出了哪些比较关键的调整?为什么做出这些调整?

支振锋:《规定》是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完善。第三章由“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变为“预防预警”,不仅是措辞更准确,条款上也更加强调平台的主动作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如何预防”上提出了更加细化、具体的要求,比如,增加了平台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

第四章由“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变为“信息和账号处置”,增加了“账号”这一处置对象。《规定》增加了一项条款,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其管理的账号,采取警示、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因为网络暴力信息是通过账号发布的,治理账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信息。

新京报:《规定》在网络暴力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保护几方面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您认为当前网络平台在事前、事中、事后哪个环节做得比较好,哪个环节存在缺失?

支振锋:中央网信办每年都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治理网络暴力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还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套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模型,根据各个平台不同特点建立了不同的保护机制,比如事前的关键词屏蔽、一键关闭私信等功能,在事后环节,很多平台也设置了网络不良信息举报通道。

即便如此,因为现在的数字信息平台承载的信息量和数据量过于庞大,信息推荐机制无法把所有网络暴力信息都识别出来,仍然会有“漏网之鱼”被平台发布、推送,这意味着平台在事前预警和事中处置机制上还有待加强。

平台的事后保护也可以反应更迅速、服务更精准。比如网络暴力发生后,可以将网络暴力信息举报渠道精准推送给网络暴力受害者,帮助受害者更好地维权。

给网暴受害者维权带来利好

新京报: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受害者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保存网络暴力信息和数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当前网络平台在保存数据和取证方面做得如何?网络暴力受害者在取证时常面临哪些困难?

支振锋:网络暴力受害者一键取证看起来是很简单的事情,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帮助用户维权对平台来讲也是一个压力,除了要投入技术,还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

一直以来,网络暴力受害者个人用户取证比较困难,《规定》施行以后,会给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带来利好,个人用户取证会更加方便、快捷,但仍然可能存在难处。网民数量庞大,认知上的差异客观存在。虽然《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做出了界定,但是用户理解不一样,有的用户认为他被网络暴力了,要求平台协助取证,平台可能有不同标准,不认为构成网络暴力,给取证带来困难。

除了普通个人用户,当前非平台属地的监管部门取证也不一定便利。《规定》由四部委联合发布,且明文要求,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地方网信、文旅、广电等部门在向平台调取证据时将有法可依。

新京报:《规定》针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如何?

支振锋:规章设定处罚措施是有限度的,应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做好衔接。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规定》做出补充性规定,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设置了一个加重情节——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新京报:《规定》的哪些条款在落实方面存在难度?

支振锋:《规定》对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要求,落实起来存在难度。网络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事先预警,因为一旦发生、造成恶劣后果以后不可挽回,但是涉及的情形、主体比较复杂,技术上存在困难,下一步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国家标准,鼓励网络平台完善团体标准或技术标准,为监测系统模型提供进一步指导,让《规定》进一步落地。

此外,《规定》强调平台主动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客观上也存在困难。侮辱谩骂好判断,含沙射影、指桑骂槐不好判断。尤其是造谣诽谤的情形,平台很难厘清哪些属于事实、哪些是构陷,这会给识别网络暴力信息带来一定的难度。

新京报记者刘思维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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