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4月22日发布通知,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照《条例》体例结构,共六章、八十条。
(一)总则。一是明确《实施细则》制定依据、支付机构展业原则等。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内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是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支付业务许可证展示、灭失公告、补发、换发等要求。
(三)支付业务规则。一是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二是对支付机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全部纳入其公司制度。三是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四是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四)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条例》关于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适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应在支付机构完成整改后受理其变更申请。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范围和具体要求。
(五)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罚权限。二是明确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的处罚措施。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六)附则。规定过渡期安排、适用的业务监管规定、名词释义、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