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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关注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

4月15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例关注“外嫁女”集体经济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

山东:一街道辖区多个村庄制定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待遇,涉及众多出嫁妇女及子女。

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某街道办事处对备案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外嫁女”的违法规定未尽到审查职责。

2023年2月3日,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进行改正。

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已全部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新疆:外嫁后未分得土地,婚前承包的土地被娘家兄弟无偿占有

另一起案例显示,巴某甲(女)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镇某村村民。1999年巴某甲作为塔城市A镇某村的村民参与土地分配,在娘家分得“口粮地”30亩。2009年,巴某甲嫁入塔城市B镇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该村。塔城市B镇某村未给巴某甲分配土地,巴某甲的丈夫也无“口粮地”。

2009年以来,巴某甲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娘家人以其已出嫁为由拒绝归还。巴某甲向塔城市A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经协调均无结果。

巴某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前往巴某甲娘家所在地调查核实。经调查查明,1999年塔城市A镇政府向巴某甲娘家一户七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巴某甲的“口粮地”是30亩。巴某甲出嫁后土地由其娘家兄弟占有经营。经核实,巴某甲及其丈夫在塔城市B镇某村确无“口粮地”。

塔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

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巴某甲“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甲的合法权益,致使巴某甲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就13年的土地承包费返还、后续土地承包费领取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巴某乙、巴某丙等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48300元;二、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26400元的承包费。

新京报记者行海洋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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