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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署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3月18日,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暨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级普查机构组建情况,深入讨论了《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

据了解,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涵盖了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要求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开展地毯式清查。按照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标准规范,在文物范围、内涵和对象上都有拓展创新。比如在类型上,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要求,将六大类59项文物类别细化扩展为63项,增加了传统民居建筑群等“整体不可移动文物”。首次明确将文化景观纳入普查对象,更好保护见证中华民族历史的江山胜迹,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在年代上,将古代文物下限延至清代,1911年以前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全部纳入普查和认定范围,避免因个别地方认识偏差、主观判断造成文物少登漏登;在普查任务上,既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也要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将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作为主要任务,所有复查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点均须依法完成登记公布程序。

普查结束后,将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坐标体系和数据格式相一致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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