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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住房租赁新规明确规范“二房东”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该新规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

根据《通知》,“二房东”需备案。《通知》明确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简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新规专门提到了转租十套(间)的自然人,这一类人也是规范的重点对象。

《通知》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通知》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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