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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正式实施

3月1日,记者从深圳海事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涉及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管理、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内容,对深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及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船舶的登记、检验管理、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海事服务和管理工作。

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条例》允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

为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条例》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创新国际船舶登记类别,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登记类别,创设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满足航运市场需求;明确申请材料使用格式文本,缩短法定办结时限;优化临时国籍登记制度,实现国际船舶转籍“不停航”。

为优化国际船舶船员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授权变通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允许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便利引进外籍船员。

为健全国际船舶管理风险防范机制,《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完善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增设国际船舶管理联系人制度,建立对国际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等关键主体质量控制制度,对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完善国际船舶服务保障,《条例》对涉及国际船舶营运、境外融资和保险、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等做出制度安排,对争取国际船舶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深圳开展海运保险、海损理算、船舶交易、融资租赁等业务,成立相互保险和自保组织,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和绿色金融业务;明确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在前海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国际船舶与海上设施登记办理等工作。

记者还了解到,航运业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竞争行业,为进一步优化国际航运营商环境,提升深圳国际航运竞争力,深圳海事局在办理国际船舶登记业务方面将不断推出便利化工作举措、简化办事流程,通过船舶登记材料预审、多个申请事项并联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为国际航运企业提供优质的海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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