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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廉洁 | 两千年前的一起官民经济纠纷案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故事介绍:

主要人物:

寇恩:颖川郡人昆阳市南里人氏,年龄66岁,身份是客民(即从外地来到居延谋生之人)。寇恩是个赶大车的,他自己有一辆牛车,平时就靠给人拉货挣点雇佣费用,以养家糊口。

粟君:身份是居延甲渠候官的最高官长,官职是候。故事中称“候粟君”,候是官职,粟是姓,君是尊称。

次要人物:

钦:寇恩的儿子。曾经在寒冬里帮粟君捕鱼整整一百天。

业:粟君的老婆。和寇恩一起赶着牛车拉着鱼去觻得卖鱼。

宫:居延县都乡啬夫,负责此次司法问询笔录。

群众:

华商:甲渠令史,候粟君的部属。因为不能帮粟君卖鱼,所以出了一头黄牛和一些谷子。

周育:甲渠尉史,候粟君的部属。和华商一样,出了一头黑牛和一些谷子给粟君。

“简”述廉洁

事件经过:

东汉建武二年的一天早上,居延县廷接到来自甲渠候官最高长官候粟君的一纸诉状,告客民寇恩欠债不还。县廷办事人员深知此事重大,立即启动司法调查程序。令寇恩居住地居延县都乡的啬夫召寇恩问话,笔录问询,限期上报。

按汉律,原告、被告、证人在笔录问询前均需向办案人员誓言,保证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无虚言谎话,若所涉财物不实,当罚五百钱,证辞当公示三日,三日之后,不得再行更改。寇恩作为被告,发誓句句属实,若有不实,愿受责罚,向问询的乡啬夫陈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寇恩的“自证”辞,他与候粟君产生纠纷的事情经过是:建武二年十二月,甲渠候官的最高长官候粟君找到长期从事拉大车的寇恩。说是雇用寇恩的牛车载鱼,鱼总共有五千条,需要从居延县拉到几百里外的郡治觻得去贩卖。据粟君说,本来应该是由他的两个下属令史华商和尉史周育负责拉鱼去卖的,但是华商和周育二人因故不能去,所以商、育二人分别出了一头黄牛和黑牛,以及谷子五十五石给粟君(为什么会有这种事情,简文并没有交待),作为不能出行的抵付。寇恩答应帮粟君拉鱼去卖。

粟君以先前从令史华商处所得黄色八岁公牛一头,谷二十七石付给寇恩作为工钱,当时约定寇恩拉鱼到觻得卖出后价格要达到四十万钱(若达不到这一数目,不足部分要寇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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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行前两三天,粟君又对寇恩说,先前所付给寇恩作为工钱的黄牛有点瘦,自己另有一头从尉史周育处所得黑色五岁公牛,虽然小一点,但膘肥体壮。让寇恩挑选一头去拉车,两头牛的价格是一样的。这样,寇恩就挑选了黑牛,用来拉车,然后把黄牛还给了粟君(注意,按照之前的约定,寇恩并不是借了粟君的牛,仅仅是交换而已)。

收拾妥当后,寇恩随同粟君的妻子业一起拉着鱼到觻得去卖。卖完后一合计,此次五千条鱼并没有卖到所约定的四十万。寇恩没办法,就把黑牛卖了,合计三十二万钱交付给粟君的妻子业,但是还是比事先约定的数目少八万(当时寇恩可能想以自己的儿子为粟君捕鱼三个多月的工钱相抵销)。

回到居延以后,寇恩到粟君家想取回寄放在粟君车上的车轴、羊皮袋等器物,粟君以寇恩尚欠他八万钱为由,不肯给寇恩。寇恩害怕,也就不敢再向粟君索要了。

后粟君向县廷告状,要求寇恩归还所借牛一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粟君与寇恩二人的证词存在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为此县廷要求都乡啬夫宫进行核查。

寇恩以实相告,并据理力争,认为自己被粟君所扣押的车轴等器物值一万五千六百钱,一路为粟君妻子业卖肉,籴谷所用钱值谷三石,还有自己的儿子钦为粟君捕鱼三个月又十日,价值谷二十石,若以当时市价谷每石四千钱计,早已超过自己所欠粟君八万,这还不算自己为粟君妻子业从觻得拉车到居延二十多日的工钱。而牛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初以自己所得作为工钱的牛和粟君的牛作了交换,价值相等,并不是借了粟君的牛,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因此,他不应当再赔给粟君一头牛。

最后,县廷依据都乡啬夫所报的爰书对案件进行了判决,裁定粟君“政不直”,并通报甲渠候官。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高清扫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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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高清扫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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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释文】

“简”述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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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简有得】

汉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1974年8月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第22号房址内,由36枚木质简牍组成。其中一枚简上书“右爰书”标明此卷宗是爰书即司法笔录。

该简册全文1526字,内容是东汉建武初年甲渠候官粟君和客民寇恩之间发生的一宗经济纠纷案的案卷材料。文件题签“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包括四部分:一是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初三日),都乡啬夫宫根据居延县转来甲渠候官的文书,对被告寇恩进行传讯的口供笔录;二是十二月戊辰(十六日)的另一份爰书,除日期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前大致相同;三是十二月辛未(十九日)都乡啬夫就此案验问情况给县廷的报告;四是十二月己卯(二十七日)居延县廷对此案的判辞。寇恩册是一份完整的司法文书,内容涉及军事、民政、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内容,是研究东汉初年社会历史的重要文献。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记载粟君虽为原告,但案件另有隐情。粟君职务为甲渠候,寇恩虽只是普通百姓,但并没有轻易妥协退让,而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都乡啬夫、县廷官员等都严格按照汉代法律程序进行传讯、验问后作出了公正的判案结果:粟君以政不直,被免职处罚。

(伍楚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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