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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5人!货车司机在国务院平台反映问题,经省政府核查:近两千份案卷造假

1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货车司机许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他驾驶大型牵引车进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境内,被涉县交通运输局的路政执法人员处以罚款500元。但他现场缴纳罚款500元后,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进行任何签字和按手印,处罚程序不合法。

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河北省政府核查办理。

问责5人!货车司机在国务院平台反映问题,经省政府核查:近两千份案卷造假

河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责成省政府督查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派员赴涉县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许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许先生驾驶运煤货车途经涉县境内S213省道K22+600m,因货物遗撒污染路面、车载北斗记录仪单据信息与司机从业资格证姓名不符,被涉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罚款500元。

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未明确告知许先生具体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

核查组问询涉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并查阅相关案卷后发现,许先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路政管理站工作人员伪造,执法人员未向许先生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核查组扩面排查发现,涉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的2099份路政行政处罚案卷中,有1964份案卷的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系工作人员伪造,造假比例高达93.6%。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冀交法〔2022〕283号)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冀交办法〔2023〕218号)均明确:“对于抛洒污染路面行为,同时符合首次、轻微、配合等5个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但核查组所查案卷中,均未对案件是否适用免罚情况作出说明,存在裁量权基准执行不到位问题。

经督促,涉县政府组织对2021年以来的执法案卷逐一审查;涉县交通运输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购置执法记录仪和联网执法终端;涉县纪委监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5人进行了追责问责;涉县司法局暂扣4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责任编辑:薄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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