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1月1日起施行。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多年来,江苏实际使用外资总量持续居于全国前列。2023年1—11月,全省实际使用外资235亿美元,继续保持全国首位。外商投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外商投资的发展质量还有待提升,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弱项,发展面临新情况新挑战。
省商务厅副厅长孙津介绍,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充实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经营主体,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保障其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研发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
其次,强化鼓励引导,促进外资提质增效。《条例》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省“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以及“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引导存量外资在我省深耕发展等。
此外,《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开发区强化吸引外资的功能优势和带动作用,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省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高度关注的投资保护内容提出新要求。“江苏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出台实施一系列稳外资优外资政策,吸引一大批高质量外资项目落户江苏。但与此同时,在保护外商投资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孙津表示,《条例》针对这些问题逐一作出回应。一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二是规定各级政府履约践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四是明确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商事仲裁国际化程度;五是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六是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单列“优化服务”一章,也是《条例》的一大鲜明亮点。孙津表示,《条例》将我省外商投资服务单列成章,固化已有经验,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也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比如,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便利服务;对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提供过渡期服务等。“这充分体现了我省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投资服务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