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施行。其中明确,酒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并非放松了对酒驾的惩治,15种情形会被从重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意见》明确,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与此同时,《意见》还进一步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节恶劣的醉驾情形,比如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宽严相济,驾驶员切勿存在“醉驾查得不严了”错误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