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作出优化调整,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办法》对开竣工期限进行了完善。规定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综合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开工期限为1-2.5年、竣工期限为3-6年不等;对于竣工前后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情形,分别明确建设项目重新核算开工、竣工期限规则。线性工程(道路、综合管廊等)用地应1年内开工、3年内竣工。
批后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跟踪、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等。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办法》对违约金计收规则作出优化。受政府原因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开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应顺延。违约金由每延长3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计收,调整为每延长1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5%计收。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
《办法》规范了竣工违约处置流程。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处置后延长竣工期限的,不能因企业自身原因再次申请竣工延期。新旧政策衔接方面,已签订供应合同但未竣工的建设项目,违约责任将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