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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实施意见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8日,《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提出要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

四类认定标准

《意见》对总部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总机构,且需要同时满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认定标准方面,《意见》划定了榜单认定、市值或估值认定、行业经济贡献认定以及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四种方式。其中榜单认定中涵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等12类榜单。从市值或估值来认定,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则需要满足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条件;而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则不低于2000万元。

从行业经济贡献来认定,分为先进制造类企业、数字经济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商贸物流类企业、现代服务类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其中,涉及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制造业企业则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多层次鼓励保障

《意见》还提出对总部企业实施落户、贡献、租房补助、购房补助、用地支持以及人才奖励等支持。其中,在落户方面,提出对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5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租房补助上,对在深圳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在购房用地方面,《意见》提出对在深圳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深圳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其中购置房屋位于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用地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

不仅如此,《意见》还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出建立企业挂点服务机制、设立政府服务绿色通道、加大出入境便利支持、加强公共服务配套保障、支持总部企业开拓市场、高水平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等6项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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