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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检察听证 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质效

依托检察听证 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质效

检察听证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兼听则明、矛盾化解等理念在新时代中国特色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诠释。经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实践,检察听证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检察听证作为矛盾化解制度的潜能和价值也得到广泛认可。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中有三个案例,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和“心结”,促成了当事人自愿和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笔者认为,以下做法值得参考和借鉴。

第一,准确把握民事检察听证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将“有可能通过检察听证程序实现和解的”案件纳入“应听证尽听证”案件范围。实践中常见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具有和解条件的案件均应召开公开听证会,包括案件事实不具有争议、法律适用没有问题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为了“息诉”而听证、为了“听证”而听证的做法,不仅会弱化检察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存在将听证会变为“劝解会”的危险。二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衡量是否有必要召开公开听证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化解矛盾不能只算经济账,单纯考虑经济上的“性价比”会导致部分标的额虽小但矛盾尖锐的案件无法通过检察听证程序有效化解矛盾。此次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七均为标的额不大,但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小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虽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但如果开展监督会增加当事人讼累,在了解到案件具有和解的可能性后,通过借助检察听证,最终实现和解,取得了矛盾化解、诉源治理的实效。

第二,精准匹配听证员及确定其他听证参加人。为确保检察听证取得化解矛盾、诉源治理的效果,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法律型、专业型或社会型听证员参加听证。如案例三为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争议纠纷,检察机关邀请善于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优秀仲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以精准匹配听证员的方式增强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经过现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听证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现场不仅就原诉争议的加班工资达成和解,还就新查明事实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达成和解。此外,检察机关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如案例四中检察机关邀请执行法官参加听证,现场见证和解协议签订及履行,打消了当事人在生效判决执行方面的顾虑,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第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优化听证流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应当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展开,对于“有可能通过检察听证程序实现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优化听证流程,突出听证重点。如案例七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金额争议较大且矛盾尖锐,检察机关将听证重点放在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上,通过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就案件处理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和解共识,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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