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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9条”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我区近日出台《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提出了7方面29条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

“实施方案聚焦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发展环境、社会环境,针对不当市场竞争、市场干预行为,以及民营企业集中反映的融资贵、用工难、成本高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举措,明确解决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29条政策措施,包含了“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加强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

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允许民营企业跨区域经营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互认互信。严格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重塑信用形象。推动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电子证明,探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实施方案提出,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展期、续贷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力度。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投诉处理,建立账款拖欠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二级市场转让土地的权利。

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该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在减税降费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全面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减征“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优惠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年底。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低压用电实施“零投资”报装。

实施方案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实现民营企业申诉“两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记者杨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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