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各种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选择。
做实做优简易听证推进高质效诉源治理
潘祥均
□简易听证能够在情感与情理层面,充分回应群众诉求、疏导群众情绪,有利于打破“不满意结果—认为司法不公—反复上访申诉”怪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种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选择。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施行以来,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诉源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简易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化解矛盾纠纷,助推诉源治理。简易听证将矛盾化解融入检察办案过程之中,主动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平台,通过不同主体的参与,使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有助于解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戾气,是防止矛盾累积、信访上行的重要程序机制。“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通过及时就地高效开展简易听证,有利于预防矛盾于未然,化解纠纷于萌芽,达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效果,是实现矛盾源头治理的重要路径选择。
深化“枫桥经验”,践行司法为民。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落脚点是为了人民,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简易听证能够在情感与情理层面,充分回应群众诉求、疏导群众情绪,有利于打破“不满意结果—认为司法不公—反复上访申诉”怪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得益于可容纳“四方”主体意见、偏生活化、情理化表达方式的相对优势,简易听证对情、理具有更大程度的包容性,更能充分反映从社会矛盾的缘起、演变、爆发以及公权力介入处置的全景,能实现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达到“反向审视”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当前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简易听证,对大量轻微矛盾的“小”案及时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协商,即可从源头办结化解,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实践证明,简易听证是兼顾“公正与效率”行之有效的制度选择。
简易听证制度的程序定位
简易听证程序适当简化。一是简化听证前准备程序。不受检察听证提前3日公告的限制,可灵活确定举行简易听证并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员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便于在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当场及时化解信访矛盾。二是简化听证员的人数要求。一般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至七人,而简易听证会听证员的人数可以适当减少,便于充分利用派驻检察机关值班律师当场参与简易听证。三是简化听证启动审批程序。一般听证启动需要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而简易听证启动,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简易听证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特定。简易听证适用案件范围主要限定在控告申诉案件,聚焦解决信访矛盾纠纷,但并不是所有信访申诉案件都可开展简易听证,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申诉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不适宜举行简易听证的案件不宜适用。
简易听证类型化方法的引入。根据听证目的,可将简易听证区分为程序引导型、矛盾化解型和释法说理型等不同类型的简易听证。程序引导型主要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实质争议,但对法律程序及相应救济途径并不明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矛盾化解型主要针对当事人对案件的定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处理结果不合理,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和解可能,可通过多方参与推动形成解决方案,有效化解矛盾和争议;释法说理型主要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通过简易听证给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机会,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劝说其服判息诉。
做实、做优简易听证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3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检察听证对于化解申诉信访具有积极作用,要注重质量,进一步做实、做优”。
合理优化简易听证程序。一是强化简易听证准备程序。要扎实开展听证前准备工作,细致梳理案情、案件争议焦点,对涉案人数、案件基本情况、争议分歧程度、社会关注度及当事人性格等可能引发舆情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评估,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预判听证程序能够实现的效果。同时,拟定工作预案,梳理实质诉求、列明拟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发挥检察官、听证员各自作用,化解矛盾争议。二是优化简易听证程序。简易听证的程序既突出简捷、高效,又兼顾听证效果,可在保障便捷、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简易听证程序。如可进一步优化听证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通过上门听证、带案下访等形式开展的简易听证,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既受到技术条件限制,也不利于听证高效开展,建议作出例外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程序不能简化,如简易听证回避程序不能简化。三是推动简易听证“会上与会后”程序结合。将会上沟通说理与会后跟踪落实贯通起来,会上重在多方协调、达成共识,会后解决问题才是关键。简易听证达成的解决方案,不是办案的结束,要注重会后延伸听证触角,通过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到位,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等解决实际困难,将问题矛盾真正化解到位。
推动简易听证广泛适用。简易听证程序只有得到广泛适用,才能真正起到解决问题、促进诉源治理的目的。一是合理拓展简易听证适用范围。对于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各类程序性终结案件,以及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只要不属于不宜开展简易听证的案件范围,可参照现行简易听证的程序规定,做到“能听证、尽听证”,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促进信访矛盾源头治理。二是完善积极适用简易听证的理念机制。引导检察人员充分认识简易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的重要价值,提升对简易听证的重视程度,特别是要让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有效开展简易听证所体现的实体价值及程序意义。设置简易听证考核机制,将简易听证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衡量业务工作的重要指标,激励办案人员积极开展简易听证,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探索类案集中简易听证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小”案件,可进一步探索开展集中简易听证,既能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又能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
健全听证员管理机制。一是健全听证员分类管理机制。简易听证要适应当前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趋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必须突出听证员的专业特长。根据听证员专长和听证实际需求区分为法律型、调解型和专门型三种类别,结合本辖区一段时期内的办案数量和案件类型等实际情况,分类别、按比例选任听证员,对听证员库实行定期更新、分类别动态管理,确保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需求,快速、便捷选任合适的听证员。二是建立“随机+常驻”的听证员邀请规则。探索建立以“随机”选任为原则、“常驻”参与为补充的规则。随机选任即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听证目的,在听证员库相应类别中对听证员进行随机抽选。常驻参与规则主要适用于首次来访案件,可根据实际来访量情况,从法律型听证员类别中抽选常驻听证员,常态化开展简易听证,同时可充分依托常驻检察院值班律师,以及心理咨询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的便利,邀请心理咨询师、律师参与简易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的专业与中立优势。听证员的核心作用是辅助办案和化解矛盾,即通过沟通民意,在人民群众保持的“内心法”与司法机关适用的“文本法”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此,要保障听证员的知情权,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查阅案件材料,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和案件争议焦点,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充分感受到便利与尊重,愿意参加简易听证;还要保证听证员的独立表决权,在程序上确保听证员评议案件不受干扰和暗示,对于检察机关最终处理决定与听证员意见不一致的,要向听证员进行充分的说明解释,争取其理解支持,促进听证员积极履职。
科技助力简易听证深化发展。一是探索搭建互联网简易听证云平台。为提升简易听证的时效性,可依托现有互联网技术平台,研发功能齐全的检察专用互联网听证系统和App,将简易听证开到云端,满足当事人、听证员以及其他参加人部分到场情况下也能实时、便捷组织召开听证会,释放听证的时间、空间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远程简易听证一定程度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心理状态和临场表达,为确保听证质量,远程听证前有必要征询各方意见,不能因听证程序简化和远程听证,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二是依托简易听证直播功能做好法治宣传。简易听证案件多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矛盾纠纷更具普遍性。通过简易听证直播,不仅能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增强检察公信力,更能通过鲜活案例开展普法教育,引导线下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具有普遍教育意义且没有网络舆情风险的案件,可探索由办案部门主动申请简易听证直播,宣传部门把好宣传关,上级部门把好业务关,让更多具有普法教育价值的简易听证案件呈现在互联网,提升公众法治素养,促进信访源头治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级高级检察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重庆市检察业务专家。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立项课题“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研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