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修建的农村公路桥梁该不该拆除?
海南澄迈: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一行政纠纷
“听证会上,听证员的发言对我们触动很大。我们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整了规划,违法事实已不复存在,行政处罚案作结案处理。法院对案涉扶贫公路、桥梁进行拆除恢复林地原状的强制执行裁定一并终止。”近日,海南省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2019年9月,澄迈县政府批复同意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单位,海南省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开始建设该县扶贫攻坚农村公路。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了沿途部分林地。
农村公路通车后,澄迈县林业局发现交通运输局修建桥梁和公路时占用部分林地但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涉嫌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遂将违法线索移交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办。
今年1月30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修建桥梁和公路所占用的部分林地的原状,并分别缴纳罚款26万余元。县交通运输局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更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催告无果后,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其中,恢复修建桥梁和公路所占部分林地原状的处罚事项由澄迈县政府负责实施,罚款及滞纳金由法院执行。
“我们认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我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桥梁、护坡、公路为由作出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不当。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采用‘不征不转’的方式修建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的,不需要单独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澄迈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6月14日,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向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到,根据海南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工程可简化报批阶段的审批条件,省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压矿评估、地灾评估、水土保持、环评审批等手续,但并未列明可以省略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而且,海南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损害农民权益,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根据上述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生效裁定均无不当。
“修建这条农村公路扶贫攻坚工程、民生工程,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必将造成当地群众出行不便,且造成扶贫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浪费。”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澄迈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占用的是Ⅳ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于可以依法合理使用的林地范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之所以对县交通运输局进行行政处罚,是县交通运输部门与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林业部门和资规部门对省政府关于“不征不转”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因而引发行政争议。
今年9月18日,澄迈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资规、林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参加,2名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听证会上,结合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紧紧围绕“采用‘不征不转’的方式修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问题,各方展开讨论和分析。与会各单位负责人和2名人民监督员均表示,采用“不征不转”的方式修建农村公路和桥梁仍然需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但是案涉项目的建设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恢复原状会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和公共利益受损,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检察官总结归纳了人民监督员及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释法说理及沟通协调,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协调各单位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调整规划的方式妥善处理此案争议。
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澄迈县交通运输局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行为,决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与县资规、县林业部门对接,提交案涉工程项目补办审批手续及调整规划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全面梳理该局2019年以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底摸排,集中报请补办审批,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扶贫资金和国有财产浪费。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积极配合,启动将案涉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为非林地的程序,经向海南省林长制办公室申报获得批准。
近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了规划调整,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作结案处理。随后,县交通运输局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至此,这起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