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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涉民企社矫对象“走得出”“管得住”

贵阳观山湖:协同社矫机构适时调整监管方案

丁艳红伍光荣

观山湖区检察院就该案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研究讨论。

观山湖区检察院就该案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研究讨论。

“社区矫正机构已经批准我跨市县活动了,我一定利用我的专业知识做好编撰工作,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表现,以后一定做个守法的好公民。”11月13日,李某在电话里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李某毕业于某高校园林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与园林相关的工作,已在园林行业从业30余年,并荣获多个园林建设奖项,系某生态建设公司总经理。2022年12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目前处于社区矫正期间。

5月,李某受贵州某省直机关邀请,参与贵州园林史编撰工作,主要负责遵义辖区园林材料收集及撰写,该工作系公益活动,没有任何报酬,费用需自理。为减少往返费用、节省编撰时间,7月,李某向社矫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直到10月,社区矫正机构仍未批准。10月11日,李某到观山湖区检察院反映该情况。

观山湖区检察院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经了解,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管理、表现良好,具有稳定工作,社会危险性较小,期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作贡献,故受邀参与贵州园林史编撰工作,且该项工作确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像李某这种表现良好、主动为公益事业作贡献的社区矫正对象,确有必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检察机关应该支持,积极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承办检察官表示。

10月31日,观山湖区检察院就李某申请长期外出事项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企业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列席听证会。检察官就李某社矫期间表现、社会危险性、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以及跨市县活动适用法律规定、后续监管等问题逐一汇报。

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李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自愿参与公益活动是其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有助于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且确有必要,同时应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加强后续监管。

当日,观山湖区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向社矫机构提出支持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检察意见。11月10日,观山湖区社矫机构采纳该院意见,批准了李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同时,该院协同社矫机构适时调整监管方案,通过探索“数据共享、同步监督”的社区矫正联动模式,有效运用共享数据、定期汇报、资料抽查等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及成效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同步监督,确保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回得来”,共同破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题,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制度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

湖北丹江口:在社矫监督中坚持“松绑”不松劲

蒋长顺王琴

9月4日,丹江口市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

9月4日,丹江口市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征求各方意见。

“现在请假当天申请,当天就可以审批,不论是外出购买设备还是谈业务都便捷了许多。今年的柑橘收成好、品质佳,对企业和当地老百姓来说都将是个丰收年。”11月10日,湖北省丹江口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康走进某乡镇,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进行回访,在谈到企业的发展变化时,李某欣喜地说道。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是丹江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助农企业的实际经营人。8月28日,该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了解到,因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李某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求。为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当日,检察官应邀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李某公司,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

经过实地调查和走访询问,大家了解到,李某因设备采购、合同洽谈及产品销售等事项,需要经常请假离开辖区跨省市出行,由于外出活动受限,其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企业发展遭遇困难。

“我们生产的成品果酒库存充足,现在急需打开销路,公司还要扩大发展规模,计划新增一条灌装生产线。我是公司负责人,也是核心技术骨干,设备采购需要我亲自挑选把关,业务关系也一直都是我在维护。”李某请求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帮忙解决常态化外出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

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也要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外出或者脱管、漏管。为破解难题,该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建议简化审批涉民营企业社矫人员请假事项,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征求各方意见。9月4日的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社区矫正机构应在法定程序内简化手续,快速审批、优先审批。

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优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审批进度、提高服务效能,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排忧解难,同时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细化矫正方案,坚持“松绑”不松劲,过程监督不缺位。

“请假程序的简化,让我对生产经营更有信心了。今后,我一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请假外出规定,依法依规办企业,继续为家乡经济发展贡献个人力量。”回访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再次作出表态。

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难、请假难等问题,该院秉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利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对符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开通外出经营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满足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信息化核查、电话联系、实时视频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管,并提供请假届满前三日提醒服务,确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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