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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未“入册”文物保护不能再含糊

近日,四川省南江县石飞河部分摩崖造像被涂色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目前,相关单位已进行现场查勘,研究制定保护修复方案,并联系文物资质机构对摩崖造像价值及因涂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据11月15日澎湃新闻)。

此次的摩崖造像被涂色,系当地村民因“穿衣还愿”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的,但文物遭受破坏是社会之痛,值得反思。

1400年历史的摩崖造像被“毁容”,究竟是保护有难度,还是保护有疏忽?

想必是都有的。造像于2021年才被发现,虽被确认有价值,但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加之地处偏远,此类文物不可移动,在保护经费、人力有限的情况下确实增加了保护难度。但未“入册”、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我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因此,即便是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也应受到保护。

不可否认,现场确有“具体保护措施”:简易的大棚、围栏,还有头顶上的监控摄像头。但如今的结局也验证了,这些措施“不堪其任”,暴露出文物保护还有很多不给力、不到位的地方。

调查工作仍在继续,相信很快会有一个结果。但相关单位的文物保护责任也不能被忽视。

近年来,佛像被“重绘”已非个例,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吸取同类案事例教训,树立系统保护的理念,详细考察文物所在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全面梳理排查可预测的风险,提前做好预案。对于未“入册”文物的保护,相关单位也可因地制宜,或因“物”而宜给予更多关注与有力保护,制定更为细致有效的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责任重大,不能仅仅依靠“硬件”。文物保护法要求,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相关单位在对文物开展保护时,也应当将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保护举措中,扩大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法治教育覆盖面,以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普及教育。

对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直接负责,但各地政府也应负起统筹责任,针对类似摩崖造像这种不能移动、位置分散又偏远的现状,可以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发挥基层力量,凝聚公众合力,延长文物保护的链条,畅通沟通交流渠道等,细化文物保护触角。

未“入册”文物保护不能再含糊,需要主动、靠前、溯源保护。否则,一时阻止“来不及”,留下的只有后悔“来不及”。

[版面编辑: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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