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客观经济规律有限度地结合,并且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将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当代的合同原则有限度融合,既能保障合约的顺利、有效履行,有利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时也契合我国现实,彰显人文关怀,并且能够准确评价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技术在历史与当今的地位,体现其时代特征。
我国古代契约法观念存在于普通百姓的思维中,贯穿于百姓的契约实践中,体现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与宏观调控中,也蕴含在流传至今的大量契约文书中。我国古代契约文书中对所有权条款的设计反映了古人对于所有权的重视,缔约双方在缔结契约的仪式上所使用物品的选择体现了古人对于契约权威性的敬畏,对缔约过程中参与人员的定位与责任划分反映了古人对契约顺利履行寄托的厚望。我国古代契约法观念的合理内核,既是中华法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土化资源。
义利观:引导契约法律关系的价值追求与客观抉择
传统契约法中的义利观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在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的订立及履行等环节都有所体现。比如,借贷契约中包含高利贷、“转换契券”等诸多逐利因素,这与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主流价值观不符,与百姓所希冀的“君子之义”相悖。且借贷契约的逐利因素,不仅给百姓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也给社会治理带来麻烦,给国家稳定带来隐患。因此,从官府到民间,一直努力将“互利之义”“君子之义”等义的观念注入借贷契约实践。因此,古代中国的借贷契约在缔结、履行过程中均包含丰富的义与利的因素,如利息率调控、除放债负等,这些“义”的因素使契约内容更易于为世人所遵守和接受。借贷契约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基本方式,始终存在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
义利观与借贷契约的订立、履行等环节紧密相融,彰显其强大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裁判主要采用客观要件认定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的案情极其复杂,很难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需要将具有灵活性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我国的民间借贷实践,将传统的义利观作为价值考量融入公序良俗原则,并在没有确定裁判依据的民间借贷疑难案件中予以适用,这不仅是对客观要件认定原则的补充,同时也使裁判结果更符合主流价值观。将传统义利观与客观经济规律有限度结合,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既能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效履行,有利于借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时也契合中国现实,充分彰显人文关怀。
家庭伦理观:调和契约法律关系的规律与人情
自汉代以降,儒家的伦理思想占据主流,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情感为表达方式、以情理法为判断机制的人情社会逐渐巩固,相应地,在契约文书中包含大量符合儒家家庭伦理观的元素。具体而言,契约中的家庭伦理观有三个层次的内涵:最外在的表现是“礼”,即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差异,维护家庭中父权和夫权;核心是“理”,即强调家庭成员之间遵守家庭伦理的必然性,也就是家庭伦理观的“道”;内在运行的动力则是“情”,即家庭成员之间丰富的情感,这是家庭伦理观的“血肉”,夫妻之间的情、父子之间的情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伦理观的品质和深度。
可见,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关系中,家庭伦理观是一个绕不开的主题,无论是借贷、买卖还是典当,无论在契约缔结环节,还是在纠纷解决环节,都有包含家庭伦理的“情”的介入。当然,古代契约法中虽包含家庭伦理观的因素,但家庭伦理观只是一个衡量的参照,古代契约法中的规则是以经济规律为主轴的,辅之以法律规则和家庭伦理中的亲情。这里的亲情是原生之情感,使契约更加丰满。当然,我国古代虽强调家庭伦理观,实际的契约法中更尊重经济规律,尊重规则,并且努力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亲情的因素使契约法更加灵活,与主流的思想相融,也更能体现其人性的温情,使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我国古代契约法的发展与身份、血缘、政治等因素有一定关联,但是却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脉络。
互助观:保障契约法律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古代的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非熟人或流动人口极少,社会经济交往大抵存在于一定地域或一定血缘范围内的邻乡、同乡、邻人、亲朋之间。在国家层面,出于统治的需要,倡导基层社会百姓在民商事交往中互惠、互助;在民间的契约实践过程中,由于宗族、士绅的介入,以及儒家伦理思想长期的浸润、影响,互助的观念存在于基层百姓心中,也存在于各类契约活动之中。“通财之义”作为伦理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互助观念的形式表现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虽然借贷契约的实践中也存在高利及掠夺行为,但互助观念却始终以强韧的生命力贯穿其中。
从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在我国古代社会,当百姓家中贫穷又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时,需要到富人处借钱财来渡过难关,《论衡·量知篇》载:“农商殊业,所畜之货,获不可同,计其精粗,量其多少,其出溢者名曰富人,富人在世,乡里愿之。”尤其是在自然环境艰苦的地区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因天灾人祸导致家庭贫困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借贷现象更为普遍。汉代,在自然条件艰苦的西北地区,借贷广泛存在于民间的生活中,从文书的内容来看,高利借贷契约文书甚为少见,多为能体现互助观念的借贷契约文书。从现有资料来看,借贷契约文书中的互助观念也广泛存在于不同地域的借贷契约文书中。当然,借贷契约原生的逐利属性也始终伴生在契约实践中,充分体现互助观念借贷契约文书更多存在于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
借贷契约文书一旦缔结,债务人就担负起偿债的义务,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会竭尽所能尽快偿债,从而减轻利息的压力。但是家族或家庭的生活有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天灾人祸,债务人在短期内无法偿债,这就涉及是否以契约文书中约定的抵押物来偿债,如果以约定的抵押物偿债,债务人则会丧失经济来源,显然对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更大,所以,在互助观念的影响下,一定数量的借贷契约文书变更了契约文书的履行期限,并没有以债务人的抵押物偿债,从而保障了债务人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为其保留了基本的生产、生活来源。由此可见,契约的互助观念是保障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因素。
公平观:促进契约法律关系的发展与繁荣
在我国古代,无论国家公权力、官员,抑或是民间,都很重视公平观念。早在汉代,国家就已经开始以公权力来保证交易行为的公平,对违反法律规定而交易的行为进行惩处,由此保证动产买卖公平进行,从制度上为动产买卖提供国家公权力的保障。例如,在居延破城子房屋遗址出土的一件记载汉时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即《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就展示了汉时国家公权力究竟是如何维护交易公平的。
为了保证交易公平,唐代以后,国家设立牙行进行监督动产买卖,动产一般直接在坊市进行现场交易。至明清,公平的观念在民间得到普遍认可。商品经济更加繁荣,动产买卖更需要公平观念的指引。平衡市场交易的机构,除了牙行之外,还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地方的行业协会成员之间互相约束,才能保证公平经营。当然,只有公平经营业务,个体成员才能扩大经营,赚取更多的利润。按照这一观念进行交易,实际上也确保了贸易的公平、合理,从而减少了贸易纠纷。
总的来说,将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客观经济规律有限度地结合,并且不断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将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当代的合同原则有限度融合,既能保障合约的顺利、有效履行,有利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时也契合我国现实,彰显人文关怀,并且能够准确评价我国古代契约观念与技术在历史与当今的地位,体现其时代特征。
[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秦汉契约、惯例、法度之博弈研究》(项目编号:22BMF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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