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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查明事实提出抗诉促法院改判

帮企业化解“飞来”债务

河南周口:查明事实提出抗诉促法院改判

2021年2月22日,河南周口某博公司(化名)财务人员突然发现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与此同时,公司负责人张某也接到法院执行庭的电话,得知公司被判决承担40万余元欠付工程款及滞纳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公司负责人张某立即前往法院,查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飞来”40多万元债务

2019年2月24日,阿亚(化名)、某博公司与河南某云公司(化名)签订了《活动板房订购及安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量、范围、单价、承包方式及滞纳金等内容均作出约定。合同显示甲方为某博公司、阿亚,但某博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仅有阿亚以及自称是某博公司员工阿伟(化名)的签名。该合同签订后,某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入工地施工,并按期完工。阿亚出具了项目结算单,并由阿伟签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7万余元。

因迟迟不支付工程款,2020年8月7日,某云公司将某博公司、阿亚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到期欠付的工程款及滞纳金合计40万余元。经法院公告送达文书,某博公司未到庭质证。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某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发生了前文那一幕。

感到莫名其妙的某博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周口市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该公司未提供新证据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今年1月,某博公司以案涉合同并非其所签、未收到开庭传票为由,向周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

“案涉工程不是我公司施工的,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代签,法院却把我们公司的账户冻结了,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某博公司负责人申请监督时说。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原审卷宗,查看合同的具体签订情况。检察官发现,案涉合同书上显示甲方为某博公司和阿亚,但没有某博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在合同上签了字的阿亚、阿伟是否有权代表某博公司签订合同,即从法律上说,阿亚、阿伟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此外,某博公司反映自己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以致其未能参加庭审和质证,未能行使诉讼权利。事实是否果真如此?

查明真实情况提出抗诉

周口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后,将该案交由鹿邑县检察院办理。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检察机关经多方联系,远赴浙江找到了阿亚以及在后期项目结算单上签字的阿伟,对二人进行详细询问。阿亚、阿伟均自认不是某博公司员工,某博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们与某云公司签订合同。此外,阿伟自认是阿亚聘用的项目经理。后询问某云公司的合同签订人,得知某云公司只知道阿亚挂靠在某博公司,但签订合同时,阿亚、阿伟二人并未拿出某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某博公司并未授权阿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阿亚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此外,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送达程序问题,经询问当事人、证人、法院工作人员等查明,系一审法院通过邮政专递向某博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退回后,又通过登报方式向某博公司公告送达,期满后,法院即开庭审理了此案。某博公司有固定的住所地,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且审判卷宗内没有材料显示一审法院已穷尽其他手段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属于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

2022年9月29日,鹿邑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请周口市检察院抗诉,周口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28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今年3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由阿亚支付某云公司工程款及滞纳金,某博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某云公司上诉后,日前,周口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再审判决。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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