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法院通过再审,不仅算清了糊涂账,工人的工资也结清了,我心服口服。”日前,拿到再审判决书后,包工头王某来到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在检察官的见证下,与等在现场的工人结清了工资。
2022年5月,王某承揽某办公楼项目部分建设工程后,雇用贺某负责木工项目建设施工,并约定劳务款共计5.56万元。但贺某在带领6名工人进场施工时,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处以8600元罚款。随后,为赶工期,王某又增加了几名工人共同施工,为此又支付费用1.35万元。
项目完工后,王某与贺某因额外产生的两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产生分歧,致使工人工资一直未能兑付。今年2月7日,贺某以王某拖欠5.56万元劳务款为由,将王某起诉至社旗县法院。法院以社旗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询问笔录为依据,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贺某支付劳务款4万元。同时,法院认定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认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随意性大,损害了其上诉权利,遂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事由,遂予以驳回。
“罚款和后续费用本来就应该由贺某承担,法院这么判我不服。”今年6月6日,王某向社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贺某曾先后两次起诉王某,第一次因法院要求双方对有关劳务费进行对账,原告贺某便申请了撤诉,导致最后双方对账无果;第二次是贺某再次将王某诉至社旗县法院,双方在法庭辩论中互不相让。
“当事人的诉求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在查阅相关规定后认为,本案标的额为5.56万元,并不符合河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要求,法院对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也为后续顺利执行埋下了隐患。
今年6月28日,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向社旗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件进行再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0月11日,法院经再审后,判令被告王某向贺某支付劳务款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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