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柱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均被判处财产刑。宣判后,杨柱等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杨柱等人在肇庆市端州区投资成立肇庆车城有限公司,2007年该公司发展为当地娱乐行业的商业中心,主营酒店、酒吧、桑拿沐足场所等。杨柱利用担任车城公司总经理身份,培植自己的势力,先后安排多名亲信任公司要职,强行把持车城的经营管理,不接受董事会、股东会的正常监管,招募大批社会人员入职联防大队充当“打手”,逐步形成以杨柱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经营吸毒场所、强行收取商户“保安费”、载客出租车和摩托车的“买位费”等非法手段,攫取2.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利益,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致一人重伤、十余人受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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