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由支持起诉的搭建与发展,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形成多部门联动启动机制,以协调合作为优先,以检察建议的活用为补充,针对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化,分别加强与司法局、妇联等单位的联动,提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质效,以保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谦抑性和上位性,达到活用法律监督角色、平衡与当事人关系和发展支持起诉的三重目的。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权形成裁判监督、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三元并立的面相。从内设机构改革看,检察机关对这种三重法律地位的把握并非均等,此中之道尚需理论和实践予以审视和检验,以有效应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挑战。
面相思维的转变:从“督”到“诉”
民事检察权的扩张,表现在从传统的法律监督拓展到公益诉讼。这种从“督”到“诉”的转变为民事检察权迎来新发展,从而突破传统监督的局限性。但是检察机关在发展“诉”之面相时,主要表现在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行使检察权。实际上,检察机关期望在民事诉讼领域获得新的面相发展,并非只有亲自作为当事人以“诉”代“督”这一条路径,还可以考虑从支持起诉入手,拓宽从“督”到“诉”的发展路径。在此情况下,民事检察权面相思维的转变,在“诉”之领域,可以更多指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支持起诉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从民事检察权的基本理论来看,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相较于检察机关自行提起诉讼,支持起诉可以有效平衡内部法律地位关系,特别是减少与法律监督关系的冲突。第二,支持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不局限于公益诉讼领域,还可以是私益诉讼领域,因而更有利于民事检察权的长远发展。综上,检察机关面相思维的转变,应着力向“诉”之面相——支持起诉发展,从而真正形成从“督”到“诉”的多元面相并立格局。
面相格局的发展:支持起诉的“破”与“立”
目前,法律层面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58条,但对于支持起诉具体实施的基本原则、支持方式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的供给问题进一步成为支持起诉发展的掣肘。在此情形下,支持起诉的“破”与“立”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民事检察权三元面相格局的平衡与发展,应当予以重视。
(一)关于支持起诉的“破”。支持起诉的“破”在于破解现有的立法供给和实践难题,从现有地方检察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检察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逻辑,同时根据地域特质,对立法层面缺失的支持起诉实施原则和支持起诉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在支持起诉实施原则上,有的检察机关按照地域特性设置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尊重独立审判权原则、有限介入原则等支持起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支持起诉的具体指导原则作为具体发挥民事检察权多元面相的因应之策,应保证其宏观指导和微观治理的统一构建。在宏观指导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首先要尊重审判独立原则,随着诉讼理念的不断完善,我国业已形成的诉讼结构还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应当尊重审判独立原则,形成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因此,作为宏观指导原则,支持起诉应当遵循审判独立原则,保障其在诉讼结构内有效行使。在微观治理上,应当引入程序主体性原则和有限介入原则,此两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厘清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支持”定位,以此与当事人相互区分。其中程序主体性原则不仅涵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强调支持起诉的申请与程序启动、中止和结束均应由当事人来主导,以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而有限介入原则在于强调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应定位于对当事人的检察辅助,而非检察主导。以宏观指导和微观治理为方向构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实施原则,方能纾解立法欠缺带来的困境。
在支持方式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类: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意见书和到庭支持起诉。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但支持起诉方式仍然存在精准化定位不足的问题,主要是支持起诉方式之间系单维适用还是交叉适用,并以何种案件范围和标准相对应,目前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定的范式。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依托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特质,架构精准化支持起诉方式,给不同类型的案件搭建不同的支持起诉方式,从而提高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方式的精准程度。
(二)关于支持起诉的“立”。支持起诉的“立”在于确立支持起诉的类型化案件和对应的支持方式。检察机关若不能树立起一批典型、类型化的支持起诉案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支持起诉在民事检察领域的长足进步。以某省开展支持起诉的数据来看,支持起诉的案件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类、劳务争议类等多类目案件,支持起诉方式则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支持起诉工作呈现出案件涵盖范围广、典型化不足、未针对类型化案件设置差异性支持起诉方式等特征。
在现有已开拓的支持起诉案件范围基础上,检察机关需要树立一批典型、类型化的支持起诉案件。为此,可通过“主体分类法”“利益归属分类法”“案件性质分类法”这种“三分法”来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类。其中,主体分类法主要以个体性纠纷和群体性纠纷为基准进行分类;利益归属分类法主要以私益类纠纷和公益类纠纷为基准进行分类;而案件性质分类法则以传统的民事侵权类纠纷和必须支持起诉的其他民事纠纷为基准进行分类。值得注意的是,对案件进行“三分法”的基本分类,并非让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程序路径仍未完全畅通的情形下,对“三分法”所有案件类型予以全盘支持,而是意在引导检察机关布局案件类型全盘,深耕“三分法”所归纳的某一案件领域,形成典型、类型化案件,从逆逻辑化的角度出发,借由典型案例的树立和所形成的成熟实践经验,倒逼上层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典型、类型化案件,可以从“主体分类法”中的群体性纠纷先行切入。群体性纠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触及到“公益”的判断,而检察机关自深耕公益诉讼领域以来,已对公益诉讼案件形成相对完善的处理机制,对该类型案件实施支持起诉具备现实可能性。经由递进式的典型化案件树立和针对性的支持起诉方式对应,未来可逐步架构个体性纠纷和私益诉讼纠纷的支持起诉标准和支持起诉方式,进而开拓其他领域的类型化案件。此外,支持起诉类型化案件的循序发展,还可以盘活民事检察权监督面相中的检察建议,“柔性化”虽然为检察建议的本质特征,但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一直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方向之一。借由支持起诉的搭建与发展,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形成多部门联动启动机制,以协调合作为优先,以检察建议的活用为补充,针对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化,分别加强与司法局、妇联等单位的联动,提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质效,以保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谦抑性和上位性,达到活用法律监督角色、平衡与当事人关系和发展支持起诉的三重目的。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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