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会同该市政协与城市管理局开展磋商。
【案情介绍】2022年10月,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菏泽市共享电动单车所提供服务价格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与A公司签有独家经营协议,导致市区共享电动单车市场由该公司独家运营,且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违约收取用户押金、维护不及时等违规经营行为未予制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3月20日,菏泽市检察院就此层报、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对该案立案调查。菏泽市检察院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提出共享电动单车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监管;A公司收取用户押金、维护不及时等行为均违反经营协议约定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有促其整改的义务。磋商中,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表示已通知A公司,废止与该公司签订的独家经营协议,并着手引进另外3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进入菏泽市主城区共享单车市场。同时,菏泽市城市管理局针对A公司违规收取押金、维护不及时等违约行为,多次口头督促其予以整改,该公司也答应整改,但整改效果不理想。
随后,菏泽市检察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A公司针对已经收取押金的用户,在该公司App上发布退还押金公告,由用户自行通过App或通过网上客服申请退还押金,现该公司已经退还多数押金。该公司还加大运营维护力度,共享电动单车电池亏电、二维码缺失等问题大大减少。另外,3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已在菏泽主城区投放运营共享电动单车,但他们的收费标准几乎一致,起步价均为2.5元/15分钟,超出15分钟后1元/10分钟,高于之前的承诺价格,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进一步论证调查,菏泽市检察院认为,另外3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以实质性价格联盟形式确定共同收费标准,应认定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合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该院指派检察官前往济宁、徐州、聊城、开封、商丘、濮阳六市,以实地骑行、调取资料等方式,多方面获取六市共享电动单车运营收费相关情况,并从政府公开数据获取相应地市2022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信息。经对比,另外3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在菏泽的收费标准高于聊城、济宁、徐州、开封等地,而菏泽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述地市。
此外,菏泽市检察院引入公益诉讼“外脑智库”,聘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业领域专家作为公益志愿者、公益诉讼观察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深度参与公益诉讼。同时,该院与政协共同发力,以共同出席磋商会构筑监督合力。今年7月,菏泽市检察院邀请市政协、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就跟进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磋商。菏泽市检察院出示了所调取的相关证据,认为另外3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占了菏泽市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市场全部份额,且收费标准一致,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3家运营商在菏泽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周边绝大多数地市的情况下,收取高于周边绝大多数地市的骑行费用,应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合理利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主管机关,应当对这3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予以制止。与会政协委员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这3家运营商应予整改。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则表示,会与这3家运营商就骑行收费问题进行商讨。
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这3家运营商同意降低骑行费用:菏泽市主城区起步价由原来的2.5元/15分钟改为2元/15分钟,其他运营收费规则保持不变。
【评析】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利益,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菏泽市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整治共享单车领域垄断案时,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持续跟进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的整改进程。针对整改中出现的新问题,该院扎实调查、充分锁定相关证据,与行政机关多次进行磋商,面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督促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积极履职,推动了问题整改,有效维护了社会公益。
一是上下一体加大工作力度。该案涉及公共产品服务价格这个影响运营商核心利益的敏感点,检察机关面临着市场支配地位、合理利润等认定难题。对于案件办理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菏泽市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分别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针对性指导,为办案向前推进提供思路和方法,提升了办案质效。
二是通过针对性调查取得扎实证据。围绕3家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合理利润这一问题,菏泽市检察院从支配地位、收费标准、消费能力三个方面着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据锁定了辖区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不合理利润等相关证据。
三是以有效的沟通磋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菏泽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共享电动单车存在骑行价格高的问题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的作用,加大督促力度,凝聚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合力,积极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沟通磋商,以扎实的证据、充分的说理获得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的认可,促其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最终促成相关经营主体整改完毕。
(点评人: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秦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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