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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的罚款按比例减免了

“当初我们也不清楚那是文物保护地,在经过招投标取得该地块之后,就开工建设了。疫情本身就难挨,这一百多万元的罚款更让我们难以承担。”近日,在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举行的行政争议化解听证会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说。

2021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某项目时,选址范围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属环境敏感区。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疫情原因,资金紧张,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被加处罚款58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然没有缴纳罚款。在多次催告无果后,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房地产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6月,偃师区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承办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在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受疫情影响,一直未开工建设,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底才开始恢复建设,在此期间该公司已经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态环境部门的高额罚款对企业恢复建设造成了巨大压力,房地产公司曾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减免行政罚款,但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减免罚款于法无据,不予减免,双方对此事存在争议。

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违法因素已经切实整改,且已经支付了罚款本金,未全部支付完毕的原因主要是房地产经营状况不景气,而且双方对加处罚款存在异议。

为促使该案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能够尽快落实到位,偃师区检察院启动行政争议化解程序,并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一同参加。听证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房地产公司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进行了整改,对其减免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一致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对房地产公司减免加处罚款。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按照70%的比例减免加处的罚款。听证会后,房地产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

[版面编辑: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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