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9月28日电(记者汪军)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9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赵贡桥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贡桥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赵贡桥受贿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赵贡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贡桥利用担任石阡县委副书记、县长,安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融资租赁、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7万余元(其中1130万元系未遂)。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贡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赵贡桥受贿113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实际所得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